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企业复工复产之初就提出了困难企业工资待遇协商政策,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那么企业依法该如何运用该政策呢?
一、企业可采取的降低用工成本的措施
根据规定,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降低用工成本:
①调整薪酬。如取消或者降低职务津贴、绩效奖金,取消全勤奖金等。
②轮岗轮休。如将员工划分成两批,分别采取“上三休二”及“上二休三”的制度,即一批人员本周周一、三、五上班而二四休息,另一批人员本周二四上班而一三五休息,下一周的工作及休息时间进行对调。
③缩短工时。如实施“保底薪酬”制度,“保底14天8小时2000元/月”,即当月出勤时间小于等于14天8小时则统一支付2000元/月,并对于当月出勤时间超过14天8小时的部分另外计发薪资。
④停工停产。如自2月3日起即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之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降低用工成本注意事项
企业在采用上述措施降低用工成本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的方式属于与员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实施前应与员工协商一致;
②调整后的薪酬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③停工停产如果超过6个月仍不复工,员工可以企业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④另外,如果员工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可低于法定标准。
三、经济性裁员
在无法与员工就降低薪酬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很多企业会想到裁员。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企业依法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经济性裁员无需员工同意,但是仍然有需要遵守的法定程序。
(1)少量裁员
少量裁员可直接通知拟裁撤员工,但建议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处理,避免因员工不满而产生纠纷。
(2)大量裁员
大量裁员是指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大量裁员需遵守以下程序:
①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
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③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后实施。
(3)裁员注意事项
①裁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另外,企业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②不得裁减人员: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规定优先留用人员,但企业在裁员时必然最优先考虑自身的需要,只有在同等条件下决定取舍时,才需要优先留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而不得裁减人员实际上是因为员工处于特殊阶段,如果与员工协商一致,作出相应补偿并非完全不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