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某台商为大陆朋友的小孩遭遇刑事案件的事情,甚是困惑。事情是这样的:2015 年 4 月 8 日凌晨 2 时,孔某与一众朋友宵 夜聚餐后,独自驾驶银灰色宝马牌小轿车沿市郊区某路由北向南行 驶至路口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安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追尾事故, 造成双方车辆损毁,无人员伤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孔某控制。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孔某血液中酒精含量 237.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事故认定,孔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孔某违反大陆地区《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问孔某虽有喝酒,但并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何还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危险驾驶罪是大陆地区于 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 新增加的一个罪名,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有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 等行为,就构成本罪。
根据大陆地区《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 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孔某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醉酒后开车上路,符合危险驾驶的定性。危险驾驶罪并不以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即行为虽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 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结果,但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之中即可。
(注: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