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普遍反映其在劳动关系处理上深感困扰。除此前笔者解读的工资支付问题外,疫情期间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如何解除的问题同样令诸多企业头痛不已。而鉴于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的举证责任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均在用人单位一方,已俨然使企业的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成为一项系统性工程。并如处理不慎,轻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为此,笔者特将疫情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予以提醒。供你参考!
1、学会区分不同解除方式的不同法律后果
序号 | 法律后果 | 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方式 |
1 | 无需支付补偿 | ①员工因自身原因单方面提出解除申请的(即:员工辞职); ②员工动议协商解除而解除的; ③企业因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而解除的。 |
2 | 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工资,已满半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未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 ①企业动议协商解除而解除的(补偿金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建议低于法定标准的70%); ②员工以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而被迫解除的; ③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的。 |
3 | 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2倍) | 企业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 |
2、结合掌握的证据选择最合适的解除方式
为节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及控制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特别是手中掌握的证据情况选择最适合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1.员工自行辞职,最省成本。但需注意审查员工辞职的理由,避免员工被迫辞职。
2.对犯错误员工,进行劝退,请其自行辞职,既省成本,也保留了员工的名声,同时,还避免了举证的困难。
3. 辞退(开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亦可予以好好运用。该方式既可省成本,亦可以儆效尤,起到良好的警示作用。从管理意义上,不能完全不考虑该方式。但需注意,该方式仅限于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4.共克时艰,互谅互谅,协商解除,协商经济补偿金数额,也不失为一种节约方案,同时还和谐了劳资关系。
3、注意解除程序的合法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就企业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忘记”通知工会,从而导致程序违法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就该情况,企业应予重视。
4、注意保存好解除的相关证据
充分而有力的证据是使自己在争议中处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和先决条件。劳动争议的处理也不例外,而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可以说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在用人单位。因此,在做好征集收集的同时,证据的保管同样重要。建议企业就相关解除的证据建档成册进行专门保管,并特别提醒企业,前述证据的保管的期限不少于员工离职后1年。
5、疫情期间解除合同的特别注意事项
在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社部特别就劳动关系处理发布通知,并明确要求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因受本次疫情影响而不能到岗的员工,企业不得以其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其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以经济性裁员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