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的传染性强,传染途径尚未能完全确定,很多企业担心复工后员工健康问题及企业责任问题。敝所在此进行相关提示如下:
1、未遵照国家及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复工操作的责任风险极大
这里所说的遵照规定,包括复工时间的规定、复工条件的规定以及复工后防疫措施的规定等。万一员工在复工后发生感染,这是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标准。如果违反规定要求员工复工,或者复工后没有做好规定的防疫措施,然后出现员工感染的,我们认为,企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对员工的赔偿、面临的行政处罚自不必说,情况严重的相关人员很可能触犯刑法: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4、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2、在合法复工的情况下员工发生感染的责任分析
此处责任不应该一概而论,仍需要区分工伤与非工伤。构成工伤,企业应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不构成工伤,则按照患病处理。另外,本次疫情相关政策还存在特殊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是否构成工伤的初步判定
①因履行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导致的感染,应属于工伤,依法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无预防和救治职责,在上下班途中或者上班期间发生的感染,不能认定为工伤
该种情况现阶段并无相关文件重新进行定性,那么其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仍应适用已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于工伤的认定可知,该种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除非在工作岗位上发病且在48小时内不治身亡。
③被企业派往疫区工作发生感染,广东省可认定为工伤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将员工派往疫区工作,员工是可以拒绝的;其次,我们也不建议企业这样做。如果万一发生了该种情况,《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
在构成工伤的情况下,企业、工伤保险依法承担各自责任。
(2)不构成工伤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处理方式与通常的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存在以下区别:
①隔离治疗期应被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治疗结束后,员工仍需继续治疗的,再按照普通患病的情况处理(包括医疗期、病假工资等)。
②治疗费用国家明确实施综合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二、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再次强调
企业是否依法合规复工并遵照疫情防治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是判断企业责任的重要依据,非规定的特殊情况,请务必不要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期前复工!请符合复工条件经批准后复工!复工后请按规定做好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