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国家医疗保障局联合公布《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在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和就读的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台湾地区居民(下称“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规定。现就暂行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可参加内地(大陆)社会 保险的人员及参加社保种类
参保人员 | 参保种类 |
被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 | 必须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 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 可选择: ①参加注册地(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不参加任何险种 |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 | 可选择: ①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不参加任何险种 |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 | 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3、办理流程
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内地(大陆)居民一致。
4、优惠措施
①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③港澳台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大陆)的,可选择:
保留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再次来内地(大陆)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或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5、注意事项
①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港澳台居民,在境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②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