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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雇却被索赔8万,这个程序不应该被忽略


深圳一学校员工龙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后,学校根据合法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龙某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85840元。经仲裁后龙某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学校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学校成立有工会,但学校未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学校未能提出在龙某起诉前其已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事宜通知工会的有效证据。

学校主张已通知工会,但未能提交其在龙五起诉前通知工会的有关证据,故学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解除与龙五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即:1、成立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

2、未事先通知工会的,还可以在起诉前补正通知。

3、既未事先通知,又未在起诉前补正的,程序违法需支付赔偿金。

4、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需视当地规定处理,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1)认为法律无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主张程序违法;

(2)认为应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