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东莞市政府公布了《东莞市雨污分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雨污分流建设工程的责任主体以及费用承担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涉及该事项的东莞企业要注意了。
一、关于雨污分流工程的责任主体
实施方案之三“解决措施”一节中指出:“工厂、工业园区:由业主单位或排水户负责用地红线内分流改造,镇街(园区)负责督促落实将园区用地红线外雨水污水总排口分别接入至市政雨水、污水管网。园区内工业废水需达标排放,园区内办公楼、宿舍楼必须做到雨污彻底分流。”
据此,企业用地红线内的雨污分流建设工程修建或改造应由业主单位或作为排水户的企业负责落实。
二、关于雨污分流工程修建或改造的出资原则
实施方案之七“出资原则”一节中指出:“(一)有权属单位的排水户用地红线内由业主单位自行出资改造;(二)市政范围内查漏补缺的管网建设,费用按市镇5:5比例分摊。(三)……”
依据上列规定,结合环保设施应与建筑工程实现“三同时”的原则,建筑物所有人(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不动产产权证者)为雨污分流工程修建或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其应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的雨污分流工程进行建设或改造,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费用。
同时,为保证政策切实得到落实,并考虑到使用厂房的企业为实际排水户这一情况,政策也将排水户列为雨污分流工程的实施责任人。
基于上述情况,也导致了实践中厂房的承租人为不影响生产经营,而被迫承担着雨污分流工程修建或改造;而此类情况具有普遍性。
三、律师意见及建议
敝所律师认为,无论企业租赁的建筑物是否确权办证,凡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该建筑的实际支配者(即业主)应是雨污分流工程的第一责任人;同时,针对租用业主厂房开办企业的承租方,在遇到该类问题时,为避免因环保不达标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建议承租方可依序考虑下述处理方法:
1、与业主就配套环保工程的建设进行协商,争取就建设、改造主体及费用负担等事项达成一致;
2、如协商无果,函告业主限期进行配套环保工程的建设或改造;
3、如业主怠于进行配套环保工程的建设或改造,企业垫资先行完成建设并保留款项支付凭证,在工程完工后,向业主进行追偿,如业主拒绝支付的,可考虑在应付业主的租金中进行等额抵销。
4、如引发纠纷,可积极委托律师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