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0年开始参加工作,并于同年11月21日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14年12月1日,刘某因“脑梗塞”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在此期间A公司一直未支付刘某工资。2015年4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医疗期工资,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仲裁与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医疗期工资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1、医疗期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职工医疗期根据其工作年限为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具体如下:
全部工作年限 |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累计周期 |
全部年限<10年 | 本单位年限<5年 | 3个月 | 6个月内 |
本单位年限≥5年 | 6个月 | 12个月内 | |
全部年限≥10年 | 本单位年限<5年 | 6个月 | |
10>本单位年限≥5 | 9个月 | 15个月内 | |
15>本单位年限≥10 | 12个月 | 18个月内 | |
20>本单位年限≥15 | 18个月 | 24个月内 | |
本单位年限≥20 | 24个月 | 30个月内 |
2、医疗期待遇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在实践中,大多用人单位都未约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工资,尽管目前东莞是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但不排除以后政策变动的可能,建议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工资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就本案而言
刘某于2000年参加工作,并一直在A公司工作了14年,刘某本次突发疾病享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其实际医疗期为4个月,未超过法定医疗期的最长期限,因此在其实际医疗期内A公司应当依法向刘某支付医疗期工资。A公司逾期不支付医疗期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关于请病假,建议公司制定完善的请假制度与流程,员工请病假的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及相关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材料进行申请,病假到期的,应及时检视员工是否按规定销假上班,以防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泡病假,并在员工发生不及时销假上班时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