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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分析

2019年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5岁小男孩走在小区楼下被从20楼坠下的铝合金玻璃窗砸中,但因伤势过重不幸于6月16日凌晨离世。一波未平一波又起,6月19日在南京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一10岁女童被楼上一8岁儿童高空抛物砸中,后经过数小时的抢救,该女童生命体征恢复,但后期还需重症监护和对症治疗。高空坠物、甚至是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些事故应该如何厘清相关法律责任呢?    

、高空坠物人伤亡的民事责任承担

1、《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我们可以理解为以下三点:

1)该条款所规定的高空坠物损害情形仅指物体本身因固定不牢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损害,不包括人为抛掷物品的情况。

2)该种高空坠物情形可能由脱落、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受损方承担赔偿责任。

3)该种情形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推定脱落、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2、《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

换而言之,在非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坠落(含故意抛掷物品或物品摆放不稳导致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可能的侵权人证明其不是侵权人;而补偿主体的范围被规定为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

3、综上,高楼坠物、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责任主体证明自己无责任(含可确定直接责任人)。

、高空抛物可能会触犯刑法及相关刑法责任

由于高空坠物对人身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存在较大的伤害性,故意的高空抛物或物品摆放不当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严重者,如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客观上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对致人死亡的后果在主观上均属于过失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故意以抛物的方式意图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是杀人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