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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是否当然终止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200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2010年9月)

  二、学者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院副院长奚晓明其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中,关于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应如何认定做了详尽分析,并作出结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司法审判观点

1、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审判观点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认为员工一旦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即终止,如继续用工的只能成立劳务关系而无法成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不再负有为其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司法实践中,少数审判观点认为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资双方均有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权利,但若双方均未行使该通知权,则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将一直存续至通知之日或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

3、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极少部分审判观点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认为当且仅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才当然终止。 

四、律师建议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审判观点,本律师就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1、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发出通知,告知其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该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接受到该通知之日依法终止。

2、如需返聘的签订劳务协议。对于仍然需要返聘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返聘协议,就相关薪酬劳动条件及协议解除等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