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7日,财政部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本通知”),以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具体减免措施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变化本通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
原规定: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
2、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变化本通知:符合①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性行业;②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
原规定:符合①从事国家非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②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办法的调整
(1)本通知: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如甲企业为某市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即甲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80*25%*20%=4万元
原规定:年纳税所得额为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减按50%计入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新增: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说明:乙企业为某市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即乙企业所得税纳税金额=100万*25%*20%+100万*50%*20%=15万。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其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前述规定的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税金的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