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台商林总在大陆成立了一家专门生产加温设备的公司,也认识了大陆的女子小敏,小敏于 2015年帮林总生了一个小女孩,结果,天有不测风云,林总不幸被车撞伤,最后在医院因伤重死亡,由林总台湾已成年的儿子出面处理赔偿事宜,最后,肇事车主连同保险公司共赔偿了人民币一百多万元,此时,双方对这笔死亡赔偿金争执不下,小敏主张应是遗产,所以要先清偿林总包括房贷等生前债务后再进行分配。请问死亡赔偿金能否做为遗产分配?
律师解答
从大陆地区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来看。死亡赔偿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 则: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大陆地区《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承, 即同胞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2、 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
遗产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经存在的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按大陆地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 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从《继承法》中可以明显看出, 死亡赔偿金并没有包含在所列举的遗产范围内。
因此,死亡赔偿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其并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债权人也不能对死亡赔偿金主张权利,所以不能按照遗产来处分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