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提出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
1、具体减征内容:
地区类型 | 可采取措施 |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 | 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
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 | 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 |
2、其他要求
(1)缓缴政策继续实施,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实施减征和缓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