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笔者认为,《条例》需要注意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1、农民工的定义
《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即农村户口的劳动者。
2、用工单位应注意合作方的主体资格
用工单位使用无派遣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派遣的农民工,派遣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但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建设工程行业被重点关注
(1)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足额约定好人工费用,并约定人工费用的拨付周期,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方可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取出剩余资金。
(4)分包单位或转承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
4、小贴士
(1)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而非可以约定延后支付。
(2)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3)为防止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商可代理分包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
(4)因未按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未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情形被责令改正的,建议及时改正,防止被罚款或被限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