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24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支持企业稳定岗位,阶段性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困难企业职工在线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释放的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推动制造业跨区域有序转移。
(2)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等,同时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加快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到海外投资
(3)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稳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4)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组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其中的农村学员和困难家庭成员给予生活费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具体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12/24/content_5463595.htm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于2019年12月4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
(1)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等领域大幅放宽市场准入。
(2)实施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
(3)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切实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实施好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力度、降低社保费率等政策,实质性降低企业负担。
(4)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体系,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5)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鼓励民营企业独立或与有关方面联合承担国家各类科研项目,参与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攻关,通过实施技术改造转化创新成果。
具体详情:http://www.gov.cn/zhengce/2019-12/22/content_5463137.htm
3、《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2月7日发布《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3)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4)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其他事项适用于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41235/content.html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20号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对外商投资法第四条所指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
具体详情: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2921.html
案例1:入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并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3日何某入职东莞A公司,在包装部从事剪线、发毛工作。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何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东莞A公司知晓上述情况。2018年5月,何某与东莞A公司发生纠纷,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申请仲裁。仲裁庭以何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何某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为由,不予受理何某的仲裁申请。何某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此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认为,何某与东莞A公司并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何某在原审法院向其解释后仍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并无不当。
【律师解析】
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何某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然其与东莞A公司签订了名称为劳动合同的聘用合同,但因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适格劳动者,因此何某与东莞A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应由《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调整。何某在经法院解释后仍坚持以劳动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何某仍可以劳务关系提起诉讼。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拟聘用已达退休年龄员工时,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退工单、退休证、依法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并与其签订《劳务合同》,就用工关系、劳务报酬、双方劳务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2、应避免将已达退休年龄的员工安排到事故风险较高的岗位,另为其投保商业意外险,从多方面降低企业的用人风险和负担。
案例2:借款合同约定签字后生效,未签字但实际履行,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4日,孔某(出借人)与李某(借款人),约定李某向孔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14日止,其中《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李某签字后,孔某未签字。次日,孔某如约将20万元借款汇入《借款合同》指定的李某帐户。后李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孔某起诉要求李某还款。李某认为孔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借款合同未生效。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为孔某作为债权人其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其行为足以表明签订《借款合同》是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律师解析】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签字后生效,借款人未签字但实际履行借款义务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该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明确规定自借款人实际履行提供借款义务时生效。在本案中虽然孔某未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但是其已实际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李某对此也没有异议,因此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认定孔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律师提示】
1、书面合同是双方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凭证,也是证明双方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证据之一。除法定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之外,没有书面合同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法律关系。
2、合同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合同中虽然当出借未签字,但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则合同依法生效。
时事评析:庆余年盗版事件法律评析
2019年末什么影视剧最火,恐怕很多人都会提到《庆余年》,这部影视剧一经上线就引发广泛讨论。但在该剧仅仅播到三十余集时,网络就已出现了《庆余年》的全集资源——网上有非法卖家擅自出售高清全集!据报道,目前《庆余年》侵权链接已近4万余条。12月20日,该剧版权方发声明称已报案,警方已立案处理。近年来伴随网络科技的进步,字体、图片、文章、视频等创作品侵权纠纷案件频发,案由多为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纠纷、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等。侵犯著作权不仅将引发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若以盈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需承担刑事责任。
一、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4项人身权和12项财产权在内的16项权利,其中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通过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两个条件:1、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2、传播行为是“交互式”的。例如我们在视频网络平台点播的视频,在各种媒体平台点开的文章,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除著作权人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的侵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更明确地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同时,对于虽然没有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但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并获得经济利益的的侵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十九条也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以营利为目的盗版需担刑事责任
出售盗版资源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方面,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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