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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911期

新法速递

1、《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1月24日联合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法规的完善,加快在专利权、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完善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同时,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

(2)加强社会监督共治,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知识产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建设侵权假冒线索智能检测系统,提升打击侵权假冒行为效率及精准度。

(3)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重点提高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质量,强化源头保护。

具体详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9-11/24/content_5455070.htm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如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及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规定处理。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5)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具体详情: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55/c5139992/content.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336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1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利小微企业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务总局依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修订《纳税人办税指南》;针对小微企业日常办税事项,编制《小微企业办税一本通》,指引小微企业明白办税、便利办税。

(2)纳税人补充申报以前年度非正常状态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其月(季)度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可以进行批量处理,便利小微企业解除非正常状态后恢复经营。

(3)各省税务局依托电子税务局,为小微企业提供涉税违法违规记录线上查询服务,便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掌握本企业相关情况,促进小微企业提升税法遵从度。

(4)省税务局积极与银保监部门沟通,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为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小微企业创新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如“无还本续贷”等,切实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具体详情:http://www.gov.cn/xinwen/2019-11/15/content_5452287.htm


案例1: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6年11月10日入职A公司,入职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10至2017年11月30日。A公司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将到期时,公司打算不续签劳动合同,故于2017年11月17日向刘某当面告知并发放了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刘某拒绝签收,后公司通过EMS将《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邮寄到劳动合同约定的刘某联系地址,刘某拒绝签收后EMS退件。2017年11月20日A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向刘某发放了2017年11月1日到11月30日的工资与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刘某不服A公司的决定,认为A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因此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仅有三种,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显然,刘某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A公司不续签而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以上情形,故A公司即便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再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含意义解读,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关系情况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已经有预期并不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本案中,A公司未提前解除劳动关系且刘某应当知道劳动合同将于2017年11月30日终止,故刘某要求A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于法无据。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的提前通知义务或者支付代通知金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特定情形,其余情形下终止劳动关系的,不适用。

2、另虽《劳动合同法》亦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但即便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仅在劳动者急辞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赔偿义务,但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案例2:一方用于赌博的大额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冯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11年8月起开始分居,最终于2013年6月13日办理了离婚登记。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4月14日期间,徐某向第三人于某共借款35万元,并且在此期间徐某多次前往澳门和柬埔寨进行赌博。徐某与于某的借款到期后,徐某未予还款,于某催要未果后,提起诉讼要求徐某与冯某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于某与冯某原为同村居民,于某起诉前未向冯某主张过借款,其也知徐某借款未用于与冯某的夫妻共同生活。此前,海门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5日对徐某的赌博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并罚款的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某对此是明知的,另案涉借条为徐某个人出具,不能证明为夫妻共同借款,因此,法院判决涉案债务为徐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

本案中,对于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的短期内大额举债,冯某举证证明短期巨额债务超出徐某正常生活及经营所需且徐某有赌博恶习,并案发前后徐某也曾多次向其他案外人举债。另庭审中,于某称其与徐某为朋友关系,于谋应当知道徐某的生意及为人,对于借款的实际用途于某应当知晓。另,于谋与冯某原为同村村民,起诉前从未向冯某主张过任何债务,亦从侧面证明了于某知道徐某举债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于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徐某用于或其有理由相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故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时事评析:家暴绝非仅是“家务事”,可涉嫌违法犯罪!

         

近日,一名微博昵称为“宇芽YUYAMIKA”(以下简称“宇芽”)网络美妆博主在微博上发布信息称其被同居的微博昵称为“沱沱的风魔教”(以下简称“沱沱”)的男子家暴,为佐证其所言属实,“宇芽”在该篇微博上发布了一则视频。视频中,“宇芽”及其他曾受过同一名男子家暴的受害人陈述了自身经历过的被施暴过程,并有该男子在电梯中对“宇芽”实施暴力而被监控拍摄的片段。“宇芽”微博发文称其自2019年4月8日起遭受了同居男子“沱沱”的五次家暴,前三次该男子均以连续猛扇十几个耳光的方式对其实施暴力,后两次更是以掐脖、摔打身体、脚踩脸、踹踢、抱头撞墙等方式对其施暴,造成其疼痛难忍无法站立,多处软组织受挫。“宇芽”因仿装而爆红于网络,故事件被揭发后,迅速上了热搜,引发了无数的关注和议论。

事实上,家暴现象并不少见,网络上爆发出来的仅是“冰山一角”,据全国妇联的相关调查显示,中国有2.7亿个家庭,近三成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每年有约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破裂,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近90%为女性。虽然家暴现象频发,但是却常常被冠以“家务事”而被忽略,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因而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维护。实际上,家暴绝仅非“家务事”那么简单,家暴可能威胁着受害人的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因此,施暴者的行为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我们应当重视家庭暴力的危害,尤其是受害人,更要有与家暴“作战”的决绝和勇气。

一、家暴的受害人范围?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按照该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是否局限为家庭成员呢?通常认为,家庭暴力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受害者仅为家庭成员。实则不然,《反家庭暴力法》将反家庭暴力的保护对象扩大到了家庭成员之外与施暴者构成稳定同居关系的人。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所以,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体包括两类:其一是家庭成员;其二是与施暴者构成稳定同居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外的人。普通男女朋友(指未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如存在暴力行为的,受害者一方不能得到《反家庭暴力法》等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辐射保护,而应寻求《侵权责任法》、《刑法》、《民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家暴涉嫌哪些违法或犯罪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首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方可以提请

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施暴方请求损害赔偿。另,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并受害人还可能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另如符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的,如多次殴打或殴打怀孕妇女等,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刑事责任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虐待罪等,如伴有侮辱、诽谤行为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涉及的刑罚包括,可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等。以虐待罪为例,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故意杀人罪为例,故意杀人的,则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遭遇家暴,应如何做?

那么,当家暴的不幸降临,受害人应如何采取措施保护自己呢?首先,受害人应当躲避到安全的区域内反锁门窗,并当机立断报警,寻求公安机关的保护。获救后,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验伤,保留伤情鉴定等意见,如施暴区域安装了摄像头的,可一并保留相关录像。如家暴情况得不到完全改正或不具有改正可能性的,受害人可以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诊断证明、录像、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受害人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家暴者继续施暴或禁止其骚扰、跟踪、解除自己及相近近亲属等。

大量的类似案例证明,家暴一旦发生过一次,其再发的机率就会非常高,俗话“家暴只有0次与无数次的区别”虽然过于绝对,但其所含意思却很贴切。受害人应当及早认清情况,及时作出反应,保护好自己。而旁人,如遇见了家暴情况,在确保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下,也可鼓起勇气,给予受害人及时帮助。总之,任何人都无权以暴力行为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并且对于家暴,人人都应当“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