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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9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21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10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的要点如下:

1、加强对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方面工作的督促、整改。

2、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按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处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①多次实施的;

②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④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