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21期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该意见的要点如下:
1、加强对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方面工作的督促、整改。
2、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
(1)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的,按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处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①多次实施的;
②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③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④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⑤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加强对高空抛物、坠物民事责任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