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优惠政策,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文件,对符合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补贴。
1、政策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
2、优惠对象
本次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针对的群体是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3、纳入优惠的已交税额
依法缴纳的下列个人所得税额被纳入优惠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经营所得;
(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4、优惠方式
对优惠对象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5、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②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③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2)此外,申报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②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6、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
各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尚未出台,《通知》要求珠三角九市于7月底前报备具体的认定办法和补贴发放办法后实施。
7、执行期限
本优惠自2019年1月1日期执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