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2019年9月2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若在【人社部规〔2016〕5号】实施前发生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需由转出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向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若超过三年则按该规定提供相应文件。
(2)在劳动存续期间,因用人单位批准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导致出现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缓缴协议、补缴欠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具体详见:http://www.mohrss.gov.cn/gkml/zcfg/gfxwj/201910/t20191010_336376.html
2、《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东中法[2019]73号】
2019年10月10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了《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座谈纪要”),该座谈纪要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纪要明确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的住院伙食费、住院护理费、失业保险待遇等相关事宜的仲裁时效期限。
(2)女职工因试管婴儿手术,前期准备阶段按医嘱需我床休息以及在接受手术至手术康复期间,按病假处理。
(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不再分段分情形计算。同时,不论劳动者以何种原因缺勤,对其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均予以剔除。
3、《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2)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9月-10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2010年10月1日后设立的,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使用加计抵减政策。
4、《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对外放贷,个人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以上或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以上或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5、《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 号】
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即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①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③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2)进一步明确 “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3)进一步明确:刑法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案例1:美团骑手与配送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4日,李某在美团外卖APP注册为全职员工,从事餐饮配送服务。当年4月6日23时,美团外卖骑手李某在从事餐饮配送服务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意外身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后李某家属欲向美团外卖的配送合作公司捷顺配送公司(下称配送公司)要求工亡赔偿,双方就李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法院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美团外卖骑手李某与捷顺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1、双方无明确或配送公司无法提供相关的劳务协议;
2、李某在APP注册中,注册为全职员工;
3、配送公司规定配送员需按规定统一着装、顾客对外卖配送骑手有评价机制、劳动报酬亦由配送公司统一按月计件发放等,可认定配送公司对骑手李某进行劳动管理。
【律师评析】
一、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用工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只能是法律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但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而劳务关系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特征。
(三)劳动关系中法律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劳务关系中,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非用工单位法定义务。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则主要是由双方自行约定。
二、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均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规定,“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防止认定劳动关系泛化。”同时,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二条则明确规定:“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原则上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属于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或已订立经营合同、投资合同等,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的,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实际履行与约定不一致或双方未约定的,以实际履行情况认定。”
综上所述,网络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从业人员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即不能一律视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是劳务关系。
经营者在雇佣劳务人员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避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1、与雇佣的劳务人员签订相关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
2、在相关文件中避免表述为劳动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等;
3、减少甚至避免日常工作的管理,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报酬以工作成果为结算费用依据,等。
案例2:暴雨造成车辆损失赔,发动机涉水损失不赔?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车主周某驾驶轿车行驶恰遇暴雨,行驶中车辆熄火。经4S店检测,保险车辆熄火系因暴雨所导致,车主周某遂委托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修理费222,000元。2017年7月26日,车主周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本次事故保险车辆修理费222,000元,不料被告知本次事故只能理赔148,000元,被保险公司认为,剩余74,000元损失属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损失,而车主周某未购买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因此不属于理赔范围。车主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四)项约定: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条第(八)项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车主周某保险金74,000元。
【律师解析】
原、被告之间的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同时约定因暴雨造成的车辆直接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应适用哪一条款,需分析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近因)。发动机进水可以由多种原因引起,既可以由暴雨等自然现象所致,也可以由驾驶员失误或有意涉水行驶所致。当暴雨与涉水行驶同时存在时,判断何者是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关键在于判断暴雨时涉水行驶是否不可避免,即车辆除了保持继续行驶外,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安全妥当的选择。
本案已有证据证明事发当时该地区降雨达到暴雨标准,而暴雨导致路面积水是常见现象,暴雨时也容易引发交通混乱,因此在暴雨尚未阻断交通时,尽快驶离积水路段,防止暴雨持续、积水加深从而导致滞留车辆更大损失,是大多数驾驶员会采取的做法,符合常理。因此,本案中导致发动机进水的近因是暴雨,应属被告的保险责任范围,故被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予以理赔。
【律师提示】
鉴于保险条款繁多,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受益人容易与保险公司对保险理赔范围产生争议。遇到争议情况时,建议多分析考虑,必要时求助专业法律人士,以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时事评析:针对“双十一”,你应知道的法律知识!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狂欢节即将来领,大家去年“剁掉的双手”今年是不是又长回来了。自从“双十一”被定义为“购物狂欢节”以来,每年的十一月都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全民购物盛宴。因此,每年的双十一既是消费热潮,也是消费纠纷的高发期。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称“《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首部综合性的法律,对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消费者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电子商务法》第48条第二款,“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该条的意思是在一般情况下,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消费者被推定为具有相应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例如,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己醉酒或者吸毒等暂时性的智力下降的状态下,只要未达到完全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的程度,不影响其签订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同时应注意,不能因为“推定”效力而认为不满八周岁(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有效。
二、关于合同的成立时间
《电子商务法》第49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日常网络购物中绝大多数商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都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消费者拍下商品,输入支付密码后提交订单成功之时合同即成立。如果该商家在网店首页标明:“凡在本店购买商品的,一律自买卖商品交付运输时合同成立”,则该条款就是典型的无效格式条款。
三、关于押金的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21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对于一些需要收取消费者押金的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四、关于商品所有权的变动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51条第一款,“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以常见的买卖商品为例,从淘宝店家上购买一双篮球鞋,直接付款,对买蓝球鞋的其他问题没有作出任何约定。该篮球鞋需要淘宝店家通过快递方式运输交给消费者,在消费者去快递点领取快递并签收时,消费者才取得对该篮球鞋的所有权,在签收之前的任何时间,包括在付款之后,该篮球鞋都不属于消费者所有。
五、关于运输途中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20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途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以买篮球鞋为例,上例中篮球鞋在运输途中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淘宝卖家承担,即在运输途中篮球鞋毁损灭失的,消费者可以请求淘宝卖家重新发运一双篮球鞋。但是,如果淘宝卖家默认的快递物流公司是A快递,而消费者与客服约定选择B快递,并在B快递运输途中篮球鞋毁损灭失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无权要求淘宝卖家重新发运篮球鞋,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六、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责任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对于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具有优势地位,其有条件并应当审核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资格和资质及是否有过侵害消费者权益及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不符合人生财产安全的既往史。对此未采取必要措施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平台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关于七天无条件退货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消费者如果收到商品后不满意,可以在7日内退货,且无需向商家说明任何理由,但不能是购买的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此时,退回商品的费用在与商家无约定的情况下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淘宝商家也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后的7日内退款。
以上为“双十一”或者说网购中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在网购时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