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2019年6月24日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3)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②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③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4)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②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5)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具体内容详见: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ssfggds/2019-06/24/content_8452614d7ce141d2a5266f6200be25a4.shtml
2、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2019年6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和商标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将可以申请减缴专利收费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条件,调整为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
(2)将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降为500元;变更费收费标准降为150元。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3、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
2019年7月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其范围包括:国际商标注册项目、国内商标注册项目、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中国驰名商标项目和中国商标金奖项目。
(2)国际商标注册项目,资助标准因商标获得注册的地区不同而最高资助标准有所区别,但同一件商标资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3)国内商标注册项目,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证明商标每件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且此两项不重复资助。
(4)区域品牌示范区建设项目、中国驰名商标项目,可最高资助100万元。
(5)中国商标金奖项目中创新奖、运用奖最高可资助500万元;保护奖单位最高资助200元,个人最高资助20万元。由财政供养的商标保护奖获得单位或个,仅给予荣誉,不给予现金奖励。
(6)商标续展的,不再资助。
具体内容详见:
http://zwgk.dg.gov.cn/007330010/0202/201907/3f3337daabda4a5cba73214c74fe6660.shtml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
2019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务总局推行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式”管理、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等信息,并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
(2)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即只要基本条件具备,即使资料不齐全,可采取“先办理、后补缺”的方式。
(3)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合并申报。
具体内容详见: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4541026/content.html
案例1:公司社保缴交险种不全,员工可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韩某2010年5月25日入职J公司,任针车部职员。从2010年8月至2013年12月间,J公司为韩某持续每月投保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职期间,韩某曾多次要求J公司为其依法缴纳社保,但均被拒绝。2013年12月29日,韩某以J公司为其投保的社会保险的险种不全为由向J公司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过EMS快递的方式向J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时,还要求J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就上述劳动纠纷事宜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及二审,法院经审查认定,判决韩某与J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J公司应当向韩某支付相当于其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而社会保险包括了工伤、医疗、生育、养老、失业保险五险。就本案而言,虽然J公司为员工韩某购买了工伤、医疗社会保险,但并未按法律规定的全部险种为韩某购买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范畴。因此,韩某有权以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J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目前在广东大多数地区(深圳例外)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购买社保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员工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案例2:未经配偶同意的网贷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简介】
A与B于2015年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车辆一台并登记在A个人名下。2017年10月,A欲与朋友合伙投资,在B没有同意的前提下A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借款逾80万元,贷款协议上的借款用途多为日常家用。此后不久,因A、B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3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另约定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也由各自承担。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A均有正常还贷,但2018年6月因合资的项目出现资金问题,A无力偿还网络贷款。为此多家网络贷款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约60万,此后又追加B为共同被告,主张该贷款于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经审理查明,A的投资项目未经过B的同意且B也没有参与过项目的经营管理,另B也没有在贷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并A所借款的80万元均用于投资使用而未用于家庭日常开销,A的项目也未盈利。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网络贷款属于A的个人债务,而不应当纳入A、B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应当由A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若该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该债务事实上未经过夫妻另一方同意,也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的前提下,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具体到本案,A、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以其个人名义申请了贷款,该贷款完全用于其个人的投资经营使用,并B未同意A的投资项目也未参与项目的经营,同时B没有在贷款协议上签字确认,在A的项目没有盈利的前提下,故也不可能将项目经营所得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该贷款应当认定为A的个人债务,B依法不负有还款义务。
时事评析:“玛莎拉蒂撞宝马”之醉酒驾驶法律责任分析
2019年7月3日晚间10时42分左右,河南商丘永城市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女子谭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驾驶一辆玛莎拉蒂搭载两个朋友离开,其在路上相继与8辆车剐蹭后肇事逃逸,行使至某路段时,与王某驾驶正在等待红绿灯的宝马小轿车追尾。由于谭某当时驾驶的车辆车速较快,追尾时巨大的冲击力直接把宝马车撞至数十米外且瞬间引发宝马车燃烧,该事故直接导致宝马车后座两名乘客死亡、驾驶员受伤,也直接导致玛莎拉蒂上包括谭某在内的3名人员受伤。当地相关部门在接获警情后进行了调查,据其公布的消息称,谭某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67.66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事件发生后,路边监控拍到的追尾过程片段也被传到了网络上,因事件后果严重,引起了群众的热议。
日常生活中,因为酒驾或醉驾导致车毁人亡的血淋淋惨剧并不少见,其社会危险性如此之大,分分钟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甚至是生命安全,诸如此类交通事故,已然成为社会发展的公害,故我国相关法律针对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处罚也较严厉。那么,饮酒后,酒精含量标准达多少会构成酒后或醉酒驾驶呢,司机如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又将承担哪些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酒精含量标准
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T19522-2010)》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如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0mg/100ml(含)以上80mg/100ml以下的,即达酒后驾驶的标准;如其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含)以上,即达醉酒驾驶的标准。据专家估算,20mg/100ml大致相当喝一杯啤酒,80mg/100ml大致相当于喝3两低度白酒或2瓶啤酒,而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喝半斤低度白酒或3瓶啤酒。如此一看,对于嗜酒人士来说,即便是醉酒的标准也是很容易达到的。但是,我们需要深刻认识到,这酣畅淋漓的酒足饭饱后,可能将带来追悔莫及的惨重后果,即便侥幸逃过,也将很可能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规定和使用规定》的规定,因此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罚》第九十一条亦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刑事责任
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该草案首次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定为犯罪。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行为正式被载入刑事犯罪的“史册”,醉酒驾驶行为人将被处以刑事处罚。而随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着法治的发展,使得我国法治越来越注重对人民财产安全、生命安全的保障,对“酒驾入刑”的赞同声音也越来越高。那么酒驾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另外,由最高院、最高法及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佳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民事责任
醉酒驾驶造成公共财产、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或造成他人受伤/死亡的,行为人还应对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本次“玛莎拉蒂撞宝马”事件,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仍在进行侦查中,还未通报案件的侦查结果,但就目前造成两名受害人死亡,其余包括肇事驾驶员在内的4名人员受伤的情况来看,此次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也是相当高的,等待违法犯罪分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犹记得电影《流浪地球》里的一句台词——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含泪,用来描述此次的事故是如此贴切。希望我们每一个人,都时刻谨记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对自己、对亲人、对社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