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对于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可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
(3)删除了原《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三十一条,意味着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4)工伤保险待遇除非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标准高于省级标准,否则赔付基准的上下限统一适用省级标准。
(5)该决定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2019年5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2)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3)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悚惧公告2018年第28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6日发布了《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税前扣除凭证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2)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类,一类为内部凭证(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一类为外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3)发生境内应税行为,销售方已进行税务登记的,仅能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销售方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4)发生境内非应税行为,对方为单位的额,以其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销售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5)企业从境内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缴费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4.《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3日《关于个人取得有关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b.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c.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4)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5)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5.《2019年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申报公告》
2019年6月16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本土创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布了《2019年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申报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报类别:科技领军人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金融领军人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申报人只可申报1个类别或领域);
(2)申报条件:满足须在莞工作或创业满3年,且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等要求,且不存在不予受理等相关情况。
(3)支持与培养措施:
①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人大代表等资格具有优先推荐权;
②分期向入选者提供30万元/名的经费支持;
③入选者可直接落户;
④享有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等医疗保障;
⑤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有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4)受理时间: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
案例1:公司未支付医疗期工资,员工可主张被迫解除?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00年开始参加工作,并于同年11月21日入职A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患病或非因工负伤,A公司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2014年12月19日,刘某因“脑梗塞”入院治疗,住院时间从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3月4日。刘某于2014年12月19日生病入院后就一直未回A公司上班,现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未支付其医疗期工资,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经过仲裁与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刘某医疗期工资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析】
1、医疗期待遇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另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就本案而言,刘某于2000年参加工作,并一直在A公司工作了14年,因此,刘某本次突发疾病享有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A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医疗期工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就本案而言,首先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故A公司逾期不支付医疗期待遇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刘某有权因此主张被迫解除并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提示】
关于请病假,建议公司制定完善的请假制度与流程,员工请病假的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流程及相关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材料进行申请,并要求员工按时回来上班,以防员工提供虚假资料泡病假。
案例2:离婚协议中登记离婚的条件未成就时,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李某与孙某于2001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下婚生子孙某甲。2013年4月19日,李某认为孙某在外面有其他女性,导致其疏远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李某的个人名义购买了保利花园房产、雅云轩房产和天悦龙庭房产。其中保利花园房产、雅云轩房产登记在李某名下,天悦龙庭暂未办理登记手续。双方以共同名义购买了丽阳天下房产,各占50%份额,且该房产市值90-95万元,没有贷款。2013年6月,李某将保利华仪以130多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3年8月9日,李某将雅云轩以2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2013年,孙某在一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交给李某。协议书约定:1、婚生子孙某甲由李某抚养;2、保利花园、雅云轩、天悦龙庭、丽阳天下四套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得的房产归李某。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之日其生效。李某当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2013年8月,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两人离婚及分割于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购的房产。2013年12月13日,李某在孙某于2013年7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本案经过一审,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要求李某已出让的两套房产房款归李某,剩余两套房产归孙某所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于2013年7月签署离婚协议,孙某没有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承诺,且协议中约定该协议自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证书之日起生效,又李某于2018年8月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即视为其对离婚协议的约定的反悔,故离婚协议未生效。李某所卖两套房产房款340万元,视为其已分得的财产份额。孙某主张归其所有的另两套房产总价值约16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而孙某起诉未涉及离婚问题,故二审法院不作审理。
【律师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据此本案中,李某与孙某未办理离婚,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李某未经与孙某甲协商同意,于2013年6月将保利花园房产出卖给他人,又于2013年8月离婚诉讼期间将雅云轩房产转让过户给他人,不公示转让两套房的合同、收款凭证等资料,不证明真实的成交价格、所得房款的去向,构成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故孙某请求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财产的,法院应予支持。
2、离婚协议中登记离婚的条件未成就时,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中,即使双方当时都签署了离婚协议,也因双方未办理登记离婚手续,致使离婚协议没有生效,本案不能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