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出右法讯第201904期

新法速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降低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各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
    (2)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4)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5)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禁止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征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2019年4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在2019年5月1日实施,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由中国居民合伙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总机构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3.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9年4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
     (1)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破除各种不可理门槛和显示,推进“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主动服务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对中小企业的“放管服”改革,推动企业注册登记、注销更加便利、落实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实行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同时坚决保护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各种刁难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行为,违者问责。
     (2)破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如:加大再贴现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小微企业500万元及以下小额票据贴现;降低融资成本,相关费用无法减免的,根据实际制定鼓励降低取费标准的奖补措施等。
     (3)完善财税支持政策,如:落实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等。
     (4)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完善创新创业环境,加强中央财政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切实保护知识产权。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手段,通过源头追溯、实时监测、在线识别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快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中小企业创新研发成果;引导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服务。
     (5)改进服务保障工作,如:完善公共服务体系,规范中介机构行为,提升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息等各方面中介服务质量水平,优先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等服务;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名录,积极推进银商合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小微企业名录,建立完善小微企业数据库;继续做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健全宽容失败的有效保护机制,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环境;支持对外合作与交流,等。

 

4.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第258号】
      2019年4月9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或中国外观设计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每项100万、50万、30万的奖励。
     (2)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每项给予30万、20万、10万的奖励;对获得广东杰出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
     (3)申报广东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①在广东省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单位;
       ②申报的专利已注册、有效且稳定;
       ③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产业以及环保政策;
       ⑤专利尚未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者广东专利奖;
       ⑥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具体内容详见: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2271960.html


案例1: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被判违法解除


【案情简介】
        吴某于2011年12月13日入
职A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5月16日上午,吴某在车间内与主管发生争执,次日公司以吴某“用拳头击打主管,构成对人主动攻击,影响十分恶劣”的理由,口头通知吴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送达了《员工违纪处罚单》。吴某于2014年7月17日签收了A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因吴某严重违纪,已于2014年5月17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设有工会,但A公司认为吴某属于严重违纪,无须通知工会。吴某则主张A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在解除后也未进行补正,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A工作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吴某关于赔偿金的要求。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通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之规定,用人单位即使认定劳动者满足了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程序上应事先通知工会,或在劳动者起诉之前补正相关的程序。
在本案中,A公司认为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需通知工会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吴某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但A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时未事先通知工会,之后也未进行补正有关的程序,不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因此A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的责任。
      【律师提示】
虽然《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也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规定了不同的预告解除程序,其中第四十三条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条规定了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有监督的权利,目的是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利,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即使出现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的法定情形,如果没有事先通知工会,也会导致解除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
因此,如用人单位设立有工会,在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作出处罚时,除了收集认定劳动者违反纪律的相应证据,还需注意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应程序,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合法合规。


案例2:4S店擅自销售改装车辆,涉嫌销售欺诈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26日,王某在A公司处选购了奔驰CLS320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以65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进口新车。2017年3月15日,王某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购车款658000元及14000元的服务费后提走了新车。当王某前往车管所验车上牌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车辆的轮毂及轮胎都被更换过,涉嫌改装,因此无法完成上牌。王某找到A公司进行协商处理,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解除与A公司的销售合同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争议焦点】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律师分析】
        1、王某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本案中,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普遍的消费心理出发,购买进口的品牌新车指的是进口原装、全新、未经过任何改装的和维修的车辆,如果是经过零部件更换的车辆显然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姑且不论A公司因何更换涉案车辆的轮毂轮胎,其都应向王某披露车辆的真实情况。
        2、A公司更换车辆的轮毂轮胎但未告知王某,是否构成销售欺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从本条中可以得知,合同中的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构成欺诈行为。在本案中A公司私自更换车辆轮毂轮胎,其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更换涉案车辆的原装轮毂轮胎,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可以不披露更换的事实,相反其明知隐瞒车辆真实情况会使王某陷入错误认识而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A公司主观上存在故意,以隐瞒车辆真实情况的方式实行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王某的损失,应当认定A公司构成欺诈。
        3、王某能否要求撤销与A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前述,A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该《汽车销售合同》,并要求A公司返还相应的购车款与服务费。
        4、王某能否要求A公司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根据前述,在本次事件中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因此王某有权要求A公司按照车辆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