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石排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2018年12月13日石排镇人民政府印发了《石排镇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1)镇拨付的1.4亿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全镇18个村委,在2018-2020年期间按顺序受理,资金额度用完即止;
(2)补助项目范围:各村新建生产性项目及投资回购、因新增生产性项目需要向银行申请借款的村按中行同期年利率进行贴息三年、对纳入省市“三旧”改造范围、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改工”项目、帮扶高负债村(高负债村是指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50%的村、分社)。
2、关于《2018年洪梅镇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2018年12月14日洪梅镇人民政府发布了针对《关于<2018年洪梅镇新时代创新人才引进培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以下简称“政策解读”),该政策解读主要内容包括:
(1)适用的新引进人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上年度在东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高于3万元;②人事档案关系通过我镇转入东莞市;③ 2017年1月1日引入我镇(引入时间以首个我镇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社保时间为准);④与我镇用人单位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于该单位缴纳社保满1年。
(2)能力提升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具有东莞市户籍,且人事档案关系在东莞市;在我镇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保满1年;②2018年1月1日后,在我镇工作期间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③取得相应学历或职称后在我镇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
对上述人员分别予以相应项目的补助。
文件内容详见: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2018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2)居民个人的劳动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应预扣预缴公式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
(3)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修改,其中①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②职业技能资格考核鉴定单位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本次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的篇幅较大,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内容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将对建设单位、接受委托的编制单位及相应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禁业限制等具体处分。
(3)除了上述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部分条款亦作了相应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该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及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外,电商应当依法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履行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并有义务向消费者开具纸质或电子发票。
(2)交易信息至交易完成之日其至少保存三年以上,解决日后产生消费争议纠纷的证据提供问题。
(3)电商不能隐藏、删除平台内商品或服务的评价,确保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品质的情况。
(4)电商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案例1: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防止考核结果不被承认?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31日,A公司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担任A公司分公司的高级顾问。孙某每月工资16000元,另有800元津贴。根据A公司的绩效评估制度,评级结果为3分的员工,则表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若经培训后仍未有改进,A公司有权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在2011年至2013年连续绩效考核得分均为3分。其中,2013年和2014年,A公司向孙某提供了绩效改进计划,但经培训后,孙某绩效考核仍为3分,且A公司认为由于孙某岗位相关业务的转移,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A公司于2014年4月4日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而孙某主张其并非不能胜任工作,而系遭遇A公司的不公平待遇,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相应的工资损失。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查,法院认为A公司仅提供孙某的个人业务承诺记录,未能就得出孙某考核结果提供详细过程,无法证明孙某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事实。其次,A公司并未就孙某岗位不存在的客观事实提供充分举证。故判决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孙某相应工资的损失56579.31元。
【律师解析】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或向劳动者给予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即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在仲裁、诉讼中,当事人均需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首先,A公司未能就得出孙某的考核结果提供详细过程,无法证明其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这是导致A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其次,即使孙某岗位因客观原因不存在,A公司亦应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孙某进行协商,而不是径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合法解除与孙某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律师提示】
1、考核制度应合理有据、合法民主。
考核制度作为员工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故用人单位需经相应的民主程序方能实施。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协商讨论,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职工(建议公司制作规章制度签收表,表明职工已知悉并已阅读规章制度且无异议。)当然,针对新进的劳动者,建议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上予以列明。
2、考核内容及程序应细化、民主化。
(1)若考核内容较多,建议细化每一项的具体内容,体现考核内容的客观性,避免过多的主观内容,例如:考勤、工作任务完成状况、工作期间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等;
(2)决策、程序应当公开、民主,确保考核者有异议、复核的权利。
3、做好证据保全工作,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的后果。
(1)当公司认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时,对于其在岗工作能力、态度、完成工作量、质量等,应有该员工及上级主管等员工的签名确认。而且,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应当每次附上相应的警示,以表明考核程序的民主、真实、合理。
(2)公司应保留每次与员工考核结果相关文件,并将考核结果、警示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建议公司尽量保留其签收的证据,表明其已知悉考核内容。
案例2:对被继承人履行较多抚养义务的次顺位继承人是否有权分配遗产
【案情简介】
辛某与胡某系舅甥关系,胡某年幼母亲离家不知所踪,此后胡某一直寄养于辛某家中。2016年10月15日,胡某在天津市工地作业不幸工亡。事发后,辛某请人代为处理善后事宜,而徐某作为胡某配偶与胡某用人单位签署赔偿协议,并获得工亡赔偿金68万元。现辛某以其对胡某履行了抚养义务为由,要求与徐某分割工亡赔偿金,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定,辛某与胡某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辛某不属于胡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认定辛某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工亡赔偿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原则,酌情分予辛某150,000元。
【律师解析】
1、收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否则难以成立收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虽然胡某年幼时就一直与其舅舅辛某共同生活居住,但因辛某与胡某未办理收养手续,故双方难以成立收养关系,辛某自然也无法成为胡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辛某作为胡某的舅舅,现年纪老迈,在胡某成长阶段给予较多的生活帮助和关怀照料,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双方关系胜似父子。工亡赔偿金实质上系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不属于遗产。但基于胡某的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状况及对死者的付出、人文关怀等诸多因素综合考量,故法院将工亡赔偿金参照遗产分配规则,酌情分予对被继承人尽抚养、照顾义务较多的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