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9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2)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3)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兼顾公平与激励原则。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补贴办法按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3)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如果此前六年在中国境内每年累计居住天数都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此前六年的任一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不满183天而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该纳税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前六年”,是指该纳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前六年的连续六个年度,此前六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2)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该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可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活动、融资,平等适用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
(2)国家加大对外商投资的保护,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一般不实行征收,同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3)当外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投诉工作机制加以救济。
案例1:出租未报建房屋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张某以个人名义与李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东莞市石排镇的自建厂房出租予张某,租期为10年,租金每5年上涨一次,押金为20万元。张某在租赁一段时间后认为原厂房较为破旧,于是在与李某沟通后进行了翻新,共计约花费了40万元。2017年8月,李某认为同地段厂房的租金均有明显提升,于是与张某沟通并要求提前涨租,双方协商未果。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该租赁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主张原《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张某限期退场。张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退还全部押金及租金,并承担厂房翻新的费用40万元。
经查,《厂房租赁合同》中已表明该厂房未履行报建手续。
【法院判决】
(1)《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张某应当限期退场;(2)李某应当返还张某押金20万,但驳回了张某要求退还租金的请求;(3)对于厂房翻新的费用,由张某和李某各承担20万。
【律师解析】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具体到本案,因李某的自建厂房未履行报建手续,故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李某应当退还张某押金,张某应当限期退场。
2、合同无效后扩建的费用按照过错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具体到本案,张某在承租李某自建厂房时已知晓其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李某也同意了张某的翻新请求,故双方均存在过错,因此法院判定双方对翻新的费用各承担20万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租人应当支付使用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虽然李某与张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但李某有权要求张某参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占有使用费,因此张某主张李某退还全部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员工拒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也拒不同意返岗的
【案情简介】
朱某于1997年10月4日入职B 公司,工作地点为广州,在IDD部门工作。2017年9月,朱某所在部门业务搬迁至佛山,公司就变更工作地点事宜征询朱某个人意见,朱某不同意搬迁,并签署《员工意愿确认函》。2018年1月,因IDD部门已完全搬迁至佛山,为此B公司计划将朱某调至IRTT部门,工资福利待遇及工作地点均不变,但朱某不同意该调职安排,后公司恢复朱某原IDD工作岗位并向其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但朱某拒绝返岗。2018年3月,B公司以朱某拒绝返岗工作为由向其发出两份《书面警告》。2018年5月4日,B公司以其主动拒绝返岗工作视为旷工并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与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现朱某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提起劳动仲裁。经查,B公司规章制度有规定,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的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
B公司以朱某旷工连续超过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依法无需支付朱某赔偿金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可通过以下方式达到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的目的
(1)协商一致调岗;(2)因生产经营需要调岗,且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等;(3)劳动者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本案中,B公司第二次调整朱某工作岗位的原因是其原部门已全部搬迁至佛山,符合因生产经营需要,且调整后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也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故B公司第二次调岗行为合法。
2、劳动者拒不同意调整至新的工作岗位也不同意返回原工作岗位时,能否以旷工论处
(1)用人单位合法调岗的,劳动者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限期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否则可以视为旷工;
(2)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违法调岗为由拒绝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因此不应当视为旷工;
(3)无论用人单位合法还是违法调岗,在劳资双方未达成一致前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回原工作岗位工作,否则可以视为旷工。
【律师提示】
因生产需要而调整员工岗位的注意事项:
1、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及工作岗位约定得较宽泛些,便于因需适当地调动人员。
2、调岗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所调岗位不得具有侮辱性、惩罚性、职位与工作性质、工资福利待遇等均与原岗位相当。
3、调岗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双方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应签订相关书面协议,作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