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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811期

 新法速递

1、《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解读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1113日就20181024日修订的《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意见”),该解读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扩充改革覆盖面。外国资产、房产出租的,允许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对接湾区经济,对适格的港澳台、外资企业可以进行群体注册,大幅降低企业开办成本。

2)通过压减提交的材料,提高登记申请效率。如:一址多照的市场主体,仅需形式审查;租用宾馆、饭店场地开公司的,可免于提交营业执照;简化托管企业资质核验材料。

3)通过批量换照、赋予分割出租独立地址等方式优化登记手续,降低企业负担。

 

2、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东府〔2018139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于20181114日颁布了《进一步扶持非公有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

该政策通过强化境内外市场开拓、综合成本减压、金融服务保障、投资领域开放、用地空间供给创新能力支撑、成长扩张扶持、政务服务提升、企业家精神激发和保护、政策执行落实等十大方面、50条政策措施、160种政策具体任务细则,全面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开拓境内外市场并给予相应补贴奖励、降低企业税负、用地成本、运营成本、融资成本、放宽重点领域的非公有制企业准入、扩大用地空间、提高创新能力及培育人才、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推出了一批力度更大、作用更精准的创造性举措。

具体政策文件详见:

http://zwgk.dg.gov.cn/007330010/0202/201811/e34c42255bfd4a48a255531d38b87268.shtml

 

3、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国务院于20181116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通过返还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残保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优先为适格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稳定企业发展。

2)通过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建设创业载体及对适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扩大见习补贴范围等方式支持就业创业。

3)通过给予就业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促进企业职工、失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力质量。同时,通过公共服务机构帮扶失业下岗人员,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文件详见: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8-12/05/content_5345808.htm

 

4、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东府办〔201810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1119日颁布了《东莞市培养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该计划有效时间为201911日起至20211231日止,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每年集中遴选约60名市内科技领军人才(每批约20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0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10名)、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每批约20名)、金融领军人才(每批约10名)、社会建设领军人才(每批约10名),进行培养支持。

2)申报条件:申报人不受身份、户籍、国籍等限制;须在莞工作或创业满3年;遴选当年仍全职在岗。

3)入选者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的重大人才计划、市党代表、人大代表等优先推荐福利、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可直接落户、入选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享受绿色通道医疗服务、子女可享受本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4)申报受理时间:每年7月份

具体政策文件详见:

http://zwgk.dg.gov.cn/007330010/0202/201811/01e836ab51bb4af196a174a010c2575a.shtml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1130日颁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1)广东省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保的政策和征管程序、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保缴费成本不变。禁止执法机关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其中,20182020年底,残疾人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

2)为了促进就业,将进一步奖励企业招工费用、加大重点用工企业服务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补贴。

3)鼓励创业、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对于符合要求的人员,政府将给予相应的补助。同时,提供劳动者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极大劳动技术技能培训力度,并给予其相关补贴。

具体政策文件详见:

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164461.html

 


例1: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可否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两台机器设备,设备总价款8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B公司支付25万元的定金,B公司应于2017年4月15日交付设备。设备经A公司验收合格后,A公司应于30日内向B公司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此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交付了设备且经A公司验收合格,但A公司在支付了25万元定金后,未依约支付剩余货款。2017年11月1日,B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要求A公司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B公司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A公司抗辩称双方未在《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A公司须支付B公司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A公司逾期向B公司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虽然双方未在《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但B公司有权依照上述规定要求A公司以欠款本金为计算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提示】

  1.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应当及时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节点支付货款,否则,即使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仍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请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 出卖人可要求在买卖合同中事先约定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督促买受人及时付款,但违约金的标准不宜约定过高,否则买受人也可要求人民法院调低。

     

     


例2: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20137月,李某到某软件公司工作,李某和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资为4500/月,当时仅有时任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何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确认,未加盖公司公章。20143-6月,公司以效益不佳为由拖欠李某的工资,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但公司告诉李某如想要工资,仅能按3500/月的标准发放,李某不同意。软件公司认为,先前的劳动合同仅有何某签字无公司公章确认,且何某早在20139月就不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为何某的个人行为,应属无效。李某不服,认为公司克扣工资并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的工资,李某申请仲裁。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程序。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公司应支付拖欠李某的工资并向李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律师解析】

     根据代表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人的身份不同,劳动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情况。

    第一,如代表公司签字的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行为直接被视为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即视为用人单位对该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公章,该劳动合同也是对公司及劳动者生效的。虽然本案中的何某早已不是软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是在任软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行为是其职务行为,法律结果归属于公司。公司与李某间的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公司的抗辩无效,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如代表公司签字的人非法定代表人,但其得到公司的授权,有权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公司,双方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否则,如其非法定代表人且未获得公司的相关授权,其无法代表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时,虽然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公司盖公章确认,但合同仍为有效合同。公司应受劳动合同的约束,不得随意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否则容易引发劳动争议并承担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甚至是行政处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