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要按台湾税法缴税?(上)”文中提到最低税负制,也提到了最低税负制的设计,是为了实现“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缴税”的租税正义。但采行最低税负制为何就可以达到上述目标,原因就在于:台湾税法原则上采就源征缴主义,只针对发生在台湾、大陆的所得进行课税,但实际操作下,富人财富往往作全球布局,收入遍及海内外,如果容许海外收入不课税,反而失去税收来源的重要一环。因此,最低税负制的存在,就是要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针对具有高额海外收入的台湾税收居民进行课税。有了这层基本认识,我们就可以来看看最低税负制的具体内容。
问题一:那些所得属于海外收入?
根据前文提及,台湾税法其实是将大陆收入及台湾收入作为同一评价,意思是针对大陆的收入也要统一认定是境内收入。换句话说,除了台湾、大陆收入以外,台湾税收居民只要有其馀收入的,通通属于海外收入。
问题二:有海外收入是否即需要在每年所得税申报期间进行申报?
是否需在台湾每年五月报税期间针对海外所得进行申报,标准在于全年海外收入是否已经达到新台币100万元以上:
(一)全年海外所得总额未达到新台币100万元的:不需申报;
(二)全年海外所得总额达到新台币100万元的:就需要全年海外所得全数计入、申报。(注:计入、申报并不等于针对这笔海外所得就必然要缴税,详下列问题回覆)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是否达到新台币100万元,并非以个人来看,而是以「合并申报户」为基本单位。换句话说,在同一「合并申报户」内,即便您个人的海外收入未达新台币100万元,但只要加计其他人的有未达情况时,就需申报。
问题三:缴税时,我到底是要用最低税负制还是综合所得税?
简单来讲,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要进行比较。如果综合所得税算出来的应纳税额较高,就缴纳综合所得税;反之,如果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算出来的税额较高的,就缴纳基本税额。因此,知道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怎么计算,就是本题的核心答案。
问题四: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的计算基础?
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的计算公示=(综合所得净额+最低税负六大项税基-免税额新台币670万元)*20%
看起来很复杂,拆解之后就会发现跟计算综合所得净额没有太大差异。台湾税务居民对于综合所得净额的计算方式相信已经非常熟悉了。所以下面介绍最低税负六大项税基包括那些:(一)海外所得、(二)境内所得、(三)综合所得净额、(四)特定保险给付、(五)特定有价证券交易所得、(六)非现金捐赠金额。
将以上六大项税基内容加总起来,减掉新台币670万元再乘上20%,得到的数字与综合所得税进行比较,何者比较高就缴纳何者。
问题五:这个计算方式好复杂,有没有简单的步骤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在前述规定底下,其实有一些小步骤,初步就可以协助认定是否要缴纳最低税负:
(一)如果海外所得根本不到新台币100万元,则完全免计入海外所得,自然就不用缴纳基本税额;
(二)海外所得如果达到新台币100万元,但全体基本所得税(六大税基)加总起来不到免税额新台币670万元的,也无须缴纳基本税额;
(三)海外所得达到新台币100万元,且全体基本所得税(六大税基)加总起来超过免税额新台币670万元,但基本税额小于综合所得税额的,则一样缴纳综合所得税额,不用缴基本税额。
具体而言,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的存在就是为了避免台湾富人将所得尽数藏于海外,而引发因财富全球布局台湾无从课税,进而导致台湾社会福利制度无法顺利推行的不当结果。在此前提下,基本税额(最低税负制)有其存在意义,只是其计算方式较为繁琐,涉及层面广大。以上内容尚未深入就夫妻合并申报情形进行讨论,也未考量到投资抵减税额的影响,尤其税务法律每年均会按照消费水平进行一定数额的调整,建议有此纳税需求的民众仍应妥善规划年度税务计划,才能安心减税、合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