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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902期

 新法速递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6号】

2019116日民政部发布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全面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向纳入重点救助对象发放低保金等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对重新就业或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实施“低保渐退期”策略。

2)加大临时救助工作力度。根据救助人员及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区分救助类别,确定救助标准,增强救助时效性。

3)进一步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对于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自身条件相适应工作的低保对象,可减发或停发低保金。

 

2、《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20191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可通过企业注销网服务专区全面了解各部门的注销信息。

2)简化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和材料,同时也简化了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制度,税务将进行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及办事成本。

3)完善联合惩戒制度,对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将会被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0191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以季度为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的,免征增值税,且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上述额度,若当期因开具发票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月为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季度为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可在20191231日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201912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1)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促进内销便利。

2)推动创新创业,在综合保税区内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如:建设创新高地、区内优化信用管理等。

3)通过简化进出区管理手续、运用智能监管手段简化货物流转程序、试行汽车保税存储、优化文物及艺术品从境外入区的监管模式以打造物流分拨中心。

4)通过延伸产业链条、培育如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推广等新动能新优势,打造区内检测维修中心及销售服务中心。


例1:已婚女性谎称未婚入职,公司能否以此为由将其解雇?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1747日入职A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47日至202046日。其后,A公司发现,林某于201769日经检查怀有身孕,其婚姻状况与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未婚”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林某于《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保证:“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故于2017614日,A公司向林某邮寄《辞退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由此产生纠纷,经仲裁前置程序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查认定,林某为A公司的人事行政专员,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及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须条件。而且,A公司并未提交林某谎称未婚入职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亦未能证明其因隐瞒已婚事实而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故判决A公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且,任意一方若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虽然赋予了用人单位知情权,但也不意味着用人单位能以此为由恣意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而且,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一般包括:健康状态、工作经历、工作技能、职业资格、文化程度等若不如实告知将导致用人单位构成重大误解甚至是欺诈的信息。而其他与工作无关且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劳动者有权拒绝说明。回归本案,林某从事行政工作,婚姻状态并非工作能力的必要条件,亦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某隐婚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与招聘信息不符的情形。故,林某的隐婚的行为既不构成欺诈,亦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提示

1、若公司欲以劳动者虚构个人信息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需考量该信息是否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针对员工隐瞒与劳动合同无关且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很大程度上难以达到欺诈的程度,因此也难以直接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2、为避免公司被认定违法解雇,承担经济赔偿金的风险:

1)建议公司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具体描述岗位招聘条件。

2)同时,建议公司将诚实信用原则列入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当中,并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


例2: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风险

【基本案情】

201343日,汤某与周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与《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约定周某将其所持有S公司6.35%的股份以71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汤某,其中汤某需在合同签订一年以内分4期付清转让款。合同签订后,周某至工商局将上述股权变更登记至汤某名下。但后因汤某逾期支付第二期及后续转让款,故周某以公证方式向汤某送达《关于解除协议的通知》,要求与汤某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收到通知次日,周某即将后续转让款按约定全额向周某支付,但周某以协议解除为由将4笔转让款全额退还于汤某。现汤某认为周某解约行为无效,并要求履行协议,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股权转让资金分期付款协议》不具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关于标的物先行交付的基本特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解除权的规定。汤某虽存在逾期支付转让款的违约行为,但周某未能提供其已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无权行使法定解除权。故撤销原审判决,确认周某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要求汤某重新向周某支付71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律师评析】

分期付款买卖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为了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根据法律规定,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受让方支付相应的使用费。但股权转让与普通标的物转让有明显的区别:(1)股权本身承载着公司的财产和对公司的控制,而非给予满足生活消费,股权的交付须经法定程序而非简单地转移占有;(2)股权转让中出让人所承需承担的风险与普通买卖中出卖人所承担收回价款的风险并不同等;(3)合同解除时并不适用要求受让人支付使用费的情形。综上所述,股权转让纠纷并不适用于《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买卖中合同的解除。

因此,案例中汤某虽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但周某亦不能以《合同法》167条汤某未支付合同到期价款达总价款的五分之一为由与汤某解除合同。若汤某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经周某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周某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要求与其解除合同。在本案例中,汤某已全额向周某支付转让款,而周某因未能充分提供其已履行催告义务的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无法行使法定解除权。

【律师提示】

股权转让往往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若因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主债务而权利人欲行使解除权的,应先履行催告义务并保存已履行催告义务的相应证据,表明催告内容已送达对方。

为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建议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双方明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严格规定违约责任。其中,建议出让方采用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提前全额支付转让款的方式;若分期付款的,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在对方付清款项后方协助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要求对方提供无限连带责任的履约担保,以督促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