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下调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2018年12月29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下调我省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3号】,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企业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分三类地区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不需各参保单位申请。(注:执行期限届满后将恢复按现行费率政策实施)
1 | 珠海、韶关、河源、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 | 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20% |
2 | 广州、深圳、佛山、梅州、惠州、阳江、湛江、肇庆、云浮市 | 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30% |
3 | 汕头、汕尾、茂名、潮州、揭阳市及省本级统筹地区 | 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统一阶段性下调40% |
二、关于下调社保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财政局于2018年12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东社保〔2018〕87号】,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全东莞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详见下表
项目 | 缴费费率 | ||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
由2.8%下调至2.1% | 以职工身份参保 | 单位:1.6% 个人:0.5% |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 | 个人0.9% 财政补贴1.2% | ||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 由2%下调至1.5% |
三、关于职工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30日发布了《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该政策表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分类确定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且根据国务院2018年12月0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明确表明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残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
综上,上述内容为东莞市目前社保缴费费率的最新情况,若官方有关于社保缴纳的最新政策、信息,敝所将及时向大家提供。
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