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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保險制度(農、勞、公、軍、國民年金)比較表

 台灣社會保險制度(農、勞、公、軍、國民年金)比較表


農保勞保公保軍保國民年金
主管機關中央: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局考試院銓敘部國防部中央:衛生福利部(委託勞工保險局)地方: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法律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勞工保險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國民年金法
適用對象1.依農會法第12條規定之農會會員從事農會工作,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2.非前述農會會員,年滿15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5年滿 15 歲以上 、65 歲以下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者;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未滿 15 歲之勞工亦適用。(§61.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3.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4.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2)  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領取年資/金額未達一定標準之國民)(§7
保險費率2.55%(§11)9%(§13)選擇一次給付者:8.83%選擇年金給付者:13.4%8%(§108.5%(§10
投保薪資目前固定為10,2002019/1/1起,第123,100元至第1645,800一般公務員按本俸級距:10,490元至53,075元;被保險人月支本目前為18,282
保費負擔被保險人 30%、政府補助70雇主70%、被保險人20%、政府補助10被保險人 35%、政府補助65被保險人35%、政府助65%被保险人60%、政府補助40
給付項目生育、傷害、疾病、身心障礙及死亡(§2);老農津貼(老農§3傷害、殘廢、生育、死亡及老年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停(§3死亡、殘廢、退伍、育嬰留職停薪及眷屬喪葬老年、生育、身心障礙及死亡
年金請領條件及給付標準老農津貼:1.全額(1)滿 65 歲,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 年內每年居住過183 日者。(2)申領時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 15 年以上者。2.半額:2014/7/17
(含)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年資合計 6 個月以上未滿15 年者。給付標準:每月 7,256 元(全額)或 3,628元(半額)
1.失能年金: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保障 4,000 元)。2.老年年金:(1)年滿 60 歲,年資合計滿 15 年(2010.1.1 施行後第10 年提高 1 歲,其後每 2 年提高一歲至 65歲);(2)危勞降齡,工作滿 15年,年滿 55 歲。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0.775%並加計 3000 元或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擇優)3.遺屬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的遺族;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保險年資*1.55%;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依原領金額半數發給。4.遺屬津貼:2009.1.1 前有保險年資,保險有效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1)普通傷病死亡,投保1.養老年金(1)一般條件A.年資 15 年以上且年滿 65歲;B.年資 20 年以上且年滿 60歲;C.年資 30 年以上且年滿 55歲。(2)危勞降齡:投保年資15 年以上,無年齡限制。(3)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以及全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年資未滿 15 年,以 15 年計,無年齡限制。(基本年金 0.75%~上限年金 1.3%):平均保俸額(最後 10 年平均保俸)*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採計 35 年;實際年金給付率應受公保法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2.遺屬年金(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平均保俸額(最後 10 年平均保俸)*0.75%*投保年資;1.老年年金: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不論年資,自滿 65 歲之當月起按月發放至死亡;A.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B.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加 3,625 元(擇優);2.身心障礙年金:重度以上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基本保障 4,872元;3.遺屬年金:加保期間死亡,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或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加保期間死亡,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符合請領老年年金未及給付死亡,發給上述給付之半數;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發給原領取金額之半數。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2008.10.1 施行前已滿 65歲,台灣設有戶籍,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 1833年資合併未滿 1 年,按死亡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10 個月;滿 1 年未滿 2 年,發給 20 個月;滿2 年,發給 30 個月。(2)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不論年資,發給 40 個月。
※ 遺屬年金、遺屬津貼擇一領取
1.養老年金(1)一般條件A.年資 15 年以上且年滿 65歲;B.年資 20 年以上且年滿60歲;C.年資 30 年以上且滿 55歲。(2)危勞降齡:投保年資15 年以上,無年齡限制。(3)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以及全失能且終身無工作能力而退休(職)或資遣者,年資未滿 15 年,以 15 年計,無年齡限制。(基本年金 0.75%~上限年金 1.3%):平均保俸額(最後 10 年平均保俸)*投保年資;投保年資最高採計 35年;實際年金給付率應受公保法所定退休所得替代率限制2.遺屬年金(1)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或於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符合規定之遺族。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平均保俸(最後 10 年平均保俸)*0.75%*投保年资2)請領養老年金期間死亡:按原領養老年金給付金額之半數。

1.老年年金: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不論年資,自滿 65 歲之當月起按月發放至死亡;A.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B.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 加 3,625 元(擇優);2.身心障礙年金:重度以上並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基本保障4,872元;3.遺屬年金:加保期間死亡,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前死亡或於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加保期間死亡,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符合請領老年年金未及給付死亡,發給上述給付之半數;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發給原領取金額之半數。4.老年基本保證年金:2008.10.1施行前已滿65歲,台灣設有戶籍,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自申請之日起,每月發給3,628元(20161月起),直至死亡。

給付項目及標準

1.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或配偶參加農保滿280日分娩、或滿181日早產、或滿84日流產;分娩或早產給2個月、產給1個月,雙生以上,比例給。2.身心障礙給付: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永久身心障礙者:給付詳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表。

3.喪葬給付: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為其支付殯葬費者;死亡給予15個月,職業傷害死亡,給予30個月。4.傷害給付及就醫津貼: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致傷害不能工作,喪失或減少收入,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支付;月投保金額0%、門診50/日、住院900/日。

1.喪葬津貼:1)被保險人死亡:因傷病、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由支出殯葬費者,按死亡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請領5個月;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 10 個月喪葬津貼;(2)家屬死亡:死亡當月(含)起前 6 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父母、配偶死亡發給3個月、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2.5個月、未滿12歲子女死亡發給1.5個月。 2.生育給付:女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或滿181日後早產,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一次給付60日,雙生者,比例增給。



1.生育給付:2 個月;2.喪葬給付:65歲前死亡,死亡當月月投保金額,發給5個月。(2015/1/1以後為18,282元,之前17,280元)

計算標準
年金及老年一次性給付: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193項)1.養老及死亡: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 2.育嬰留停: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60%。3.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

遺屬範圍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1.配偶(符合其一):(1)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惟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特定條件的(養)子女,不在此限。(2)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每月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2.子女(養子女收養超過6 個月)(符合其一):(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 歲以下,在學,每月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1 級。3.父母、祖父母: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4.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資格同子女);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符合其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

1.配偶(需未再婚且符合下列條件):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存續2年以上。2)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且婚姻關係於被保險人死亡時存續2年以上。 2.子女1)未成年。2)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成年人。3.父母: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280俸點折算之俸額。一次性給付的受益人:1.配偶、2.子女、3.祖父母、5.兄弟姊妹

配偶及子女(第一順
位)、父母(二)、祖父母(三)、孫子女(四)、兄弟姊妹(五)1.配偶(符合其一):(1)年滿 5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惟無謀生能力或扶養特定條件的(養)子女,不在此限。(2)年滿 45 歲且婚姻關係存續 1 年以上,每月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月投保金額;2.子女(養子女收養超過6 個月)(符合其一)(1)未成年。(2)無謀生能力。(3)25 歲以下,在學,每月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月投保金額。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 55歲,且收入未超過領取時的月投保金額;4.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資格同子女);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符合其一)未成年、無謀生能力或年滿55歲且收入未超過領取時月投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