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税,是每个人的法定义务,但税法本身规定复杂,又经常加杂大量税务上的专有名词,常常让人丈二金刚摸不着头绪;加上台湾人如果长期在大陆工作,到底还要不要按照台湾税法进行申报缴税?是台湾、大陆地区的收入都要申报吗?大陆地区的所得究竟属于何种收入来源?最终该缴多少?是否可以依法进行扣抵?这些都是台湾人每年都要面对,却心中满是疑虑的问题。以下,本文以下试着从最浅白的立场出发,一同厘清大家关心的基本问题,同时提及为什么在陆工作的台湾人,普遍都有所谓600万或670万元可免税回台的印象(最低税负制)。
问题一:根据台湾税法,谁是纳税义务人?
根据台湾《所得税法》规定,只要符合下列二项标准之一的,即属于台湾地区的纳税居民,依台湾税法必须在台申报、缴纳税务:一、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二、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天者。
换言之,如果在台湾有住所且经常居住台湾,那不论在台湾具体停留时间多久,都属于台湾纳税居民;但如果在台湾无住所,则最少要待满一百八十三天,才会成为台湾的纳税居民。
问题二:所谓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具体指的是什么意思?
按照台湾财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财税字第10104610410号令,所谓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者的标准有下列两项,只要符合其一,即属于台湾纳税居民:
一、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设有户籍,且居住合计满31天;或
二、居住合计满1天以上但未满31,但其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境内者。
而这里所称的生活及经济重心在台湾境内,主要是综合考虑家庭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及其他活动的参与情形而定,主要可以参考下列标准:1.是否享有全民健保、劳保、国民年金保险或农民健康保险等福利、2.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居住台湾境内、3.有无在台湾境内经营事业、执行业务、管理财产、提供劳务或担任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
简单而论,如果在台享有全民健康保险,按照台湾税务单位的标准,即有很大可能将您列入台湾纳税居民。
问题三:大陆收入算不算海外收入?
根据台湾《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得自应纳税额中扣抵。该规定已清楚规范针对来自大陆地区的所得,其数额应该要并入台湾所得数额,一同按照台湾税法申报纳税。
换言之,台湾税法实质上是将台湾地区所得及大陆地区所得等同视之,大陆地区所得并非海外所得,不享有海外所得在台湾税法上的优惠。
问题四:如果在大陆已经纳税,台湾可否进行扣抵?
按照前述的规定,针对在大陆地区已缴纳之税额,可以从在台湾地区应纳税额中扣抵。具体操作方式为:假设包括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的应纳税额为A,不包括大陆地区来源所得的应纳税额为B,则两者差额C(C=A-B)拿来与B进行比较,何者数额较低,该数额即是可用来扣抵台湾地区应纳税额的具体数字。
问题五:如在大陆已经缴纳相关税额,需要检附何种文件才能进行扣抵?
如果需要申请大陆地区来源所得抵扣应纳税额的,应要检附大陆地区来源所得在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额的相关证明,证明内容并且要包括:纳税义务人姓名、住址、所得年度、所得类别及全年所得税等,并且经大陆公证处公证,台湾海峡两岸法律交流基金会验证才能作为申请抵扣的合法文件。
整体而言,流程还是较为麻烦,且所需时间冗长,其中包括从大陆公证处公证回台验证的时间,建议即应预留一个月以上的馀裕。因此,有此需要的民众,应尽早开始规划。
问题六:算不算海外收入,到底有什么益处?(最低税负制)
前文提及,除来源于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以外的所得,通通可以算是海外所得。而海外所得的益处,就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之下,可以享有高额670万元的免税优惠。
严格而言,台湾税法主要是以「台湾地区加计大陆地区」的所得来源进行征税为规范对象;但因「藏富于外」的消息在台湾屡有所闻,在当地政府考虑经济实力者每年均可在海外创收高额收入,在台却只须负担轻微税赋,方设计最低税负制以达到「富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公平课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