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甲、乙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承租位于东莞市某地区厂房事宜,签订了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月10万元,甲方向乙方支付押金30万元、预付租金30万元后,入住前发现该租赁厂房未办理消防许可证、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后甲方以厂房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为由,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诉至东莞市某法院,在立案时就诉讼费的计算标准与法院发生分歧。法院认为本案应按厂房租赁合同的总金额1200万元(10万元*12个月*10年=1200万元)计算诉讼费为9万余元;甲方认为其诉请解除厂房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押金、预付租金60万元,法院应当按照请求返还的金额60万元计算诉讼费,而非按照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全部租期的租金金额收取。
实务做法:实践中,针对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这类案件,各地法院收费标准并不统一,概况有:(1)当事人仅提出“确认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请求”的,按非财产案件按件收50-100元;(2)按财产案件按合同总价计算收费;(3)当事人提出“确认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请求”同时提出返还、支付等其他财产性请求的,以其他财产性请求按财产案件计算收费。
当前,广东省对该类案件基本按财产案件按合同总价计算诉讼费。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按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计算诉讼费。(详见《关于财产性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计算诉讼费问题的复函》)
相关法律规定:
就合同纠纷诉讼费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04.01实施)第13条。(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和人格权案件以外的其它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按件缴纳,每件收取50-100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1996-5-7)
一、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2015.02.04实施)
第二百零一条 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
有多个财产性诉讼请求的,合并计算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有多个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一件交纳诉讼费。
4、《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2010年5月14日)
关于解除合同案件诉讼费收取不一
网民建议: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应予以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关于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诉讼费收取不一的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按件收费。各级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必须严格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各地相关规定: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同纠纷级别管辖及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意见》(2014年11月15日 京高法发[2014]450号)
一、合同纠纷应以诉讼请求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并据以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仅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行为,如交付单证、返还印章、账簿等的,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同时,又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诉讼请求标的额较高的一项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诉讼请求涉及的合同标的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四、当事人提出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未提出确认合同效力、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诉讼请求的,应以其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并收取案件受理费。
五、本意见中的“合同纠纷”包括传统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七、本意见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津高法发[2014]9号 2014年7月15日)
十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以合同总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
当事人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才能把案由确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同时还有其他诉讼请求的,应按照具体的合同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并收费。
十五、当事人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以请求继续履行部分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和收费。
十六、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以合同未履行金额加上其他诉讼请求额确定级别管辖。仅请求解除合同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同时有其它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它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总结:笔者认为,从法律效力位阶、诉讼费计算的合理性来看,针对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等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类诉讼请求,属于非财产性请求,应当按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1996-5-7)、《最高人民法院对8项网民意见建议的回复意见》中关于合同解除纠纷诉讼费计算标准计算诉讼费,即仅请求确认合同效力、解除、撤销合同的,按非财产性按件计算诉讼费。除前述请求外,同时有其它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1条的规定,以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以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诉讼费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解决该类合同纠纷诉讼收费标准不一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