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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交办运〔2018〕119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于2018年9月10日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是防范网约车、顺风车、拼车运营的风险隐患,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运营的行为,其内容主要包括:
(1)对滴滴等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安全大检查。要求滴滴公司等平台公司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在未完成隐患整改前,无限期停止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
(2)加强网约车和顺风车平台驾驶员背景核查。确保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合规化。
(3)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维稳主体责任。相关平台公司要严格规范派单管理,加强运行风险管控。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0日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体经济新十条”),“实体经济新十条” 从税收、用地、社保、用电、运输、融资、制度性交易、土地利用率、重点项目支持等共10方面、61个政策点切入,降低企业成本。就降低企业税收负担、用地成本、社会保险成本、用电成本、运输成本、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大重大产业项目支持力度方面推出了一批力度更大、作用更精准的创造性举措。
具体政策文件详见:http://www.gdczt.gov.cn/zwgk/czxw/201809/t20180911_967162.htm
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8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于2018年9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600亿美元进口商品实施加征关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商品加征关税的时间,即自2018年9月24日12时01分起加征关税,对其附件1所列2493个税目商品、附件2所列1078个税目商品加征10%的关税,对其附件3所列974个税目商品、附件4所列662个税目商品加征5%的关税。
(2)其他事项按照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执行。
4、关于对存在多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整改的通知【东公积金通[2018]59号】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8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对存在多种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存在多种单位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单位缴存比例调整至一种。
(2)缴存比例应为1%的整倍数,对于缴存比例在5%-12%的范围内可由单位自行调整。其中,个人存缴比例不得低于单位存缴比例。
(3)单位需要准备的材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电子清册》(5人以上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9月30日通过并发布了《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积极维护铁路安全,实行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对于无效车票、车票记载身份信息于跟本人真实身份信息不符的,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2)旅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抛掷影响行车安全的物品、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香烟替代品、不得打骂侮辱列车工作人员。
(3)对扰乱铁路运输秩序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相关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并推送至全国各地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严惩失信行为。
(4)对于部分危害铁路线路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1:员工因晒工资单而被解雇?
【基本案情】
周某为A公司员工,A公司于《员工手册》、《聘用通知》、《工资条》、《保密协议》等文件上,都明确表明工资属于公司高度机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否则将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加以严重处分,甚至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014年12月28日,“友秘”上出现了一张工资单局部截图,但没有人员及单位名称。该工资单引起网友议论,不少网友猜测其为A 公司的工资单,并对其实际工资、岗位、职级等进行猜测。后经A公司调查发现,该工资单为周某2014年11月的工资单,其后,公司进行调查论证后认为,公司仅向周某邮箱发送其工资单,而事发后周某不正常的删除了其手机上的“友秘”软件,“友秘”上的截图应为周某所发,遂以周某泄露薪资为由将其解雇。周某因此申请了劳动仲裁,本案经历了仲裁、一审和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最终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周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1、员工擅自公开工资单,公司有无权利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出于保护员工隐私、公司利益、避免员工之间进行薪资攀比等原因,目前大多数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对薪酬保密。若规章制度中明确表明禁止泄露员工薪酬,或与员工签署了相关保密协议,员工擅自将工资单公开,公司是有权按照相应条款和损失程度对员工进行处罚。但在实践中,法院或仲裁庭通常认为该行为尚未达到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因此公司仅以员工违反薪酬保密制度为由开除员工通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2、本案中,法院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A公司提供证据不足以认定周某泄露工资单。所晒的工资单为局部截图,无法反映公司与员工的身份,且无法排除其他人非法获取周某工资单并晒图的可能,A公司认定周某泄露工资单仅为其单方推测。
(2)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规章制度的修订已通过民主程序,该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直接用工管理的依据。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欲采取“密薪制”的,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泄露薪资的处罚,如:记大过、扣减绩效奖金等;或直接与员工签订相应保密协议,让员工明白泄露薪资行为的严重性,约束员工的不当行为。但裁判机关一般会认定员工泄露薪酬的行为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故用人单位若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将会面临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2、由于公司的规章制度涉及员工切身利益,因此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订应当通过法定民主程序,一般包括:
(1)公司提出草案;
(2)经与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3)将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公示或告知员工。
如未经过上述程序,一定要求全体员工签字确认已阅读并同意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以使规章制度对该员工具备约束力。
案例2:“净身出户、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年2月25日结婚,并于2006年3月2日,杨某某与陈某某签订《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如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某与曹某发生了婚外情,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杨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经查实,夫妻名下共有若干房产和车辆;且夫妻双方对吴某享有40万债权,但吴某已于双方离婚前已向陈某某归还,而陈某某辩称收回的40万以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并无剩余,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年满十五周岁的儿子经询问,表示于父母双方离婚后,愿意随杨某某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一、准予杨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认可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全部归杨某某所有,包括吴某归还的40万元。由于陈某某无法证明该40万用于家庭共同支出,因此,判决其向杨某某返还该40万元及未还按揭贷款亦由杨某某负责归还;
三、判决杨某某和陈某某的婚生子女陈某由杨某某抚养,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陈某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给杨某某。
【律师分析】
婚内“忠诚协议”及其违约责任的效力如何?
民事法律行为在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夫妻忠诚协议来说,最重要的是看是否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涉及公序良俗)。若在缔结该协议时,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所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需接受相应的约束;反之则无效或部分无效。
通常来说,忠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置或经济赔偿约定被认为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忠诚协议如约定,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的,忠诚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赔偿应可以被支持。但如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对人身权利的剥夺,诸如违约方“禁止提出离婚”、“离婚后不得探视子女”、“剥夺违约方子女抚养权”等,则通常被认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时事评析:范冰冰逃税案:以罚代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调查显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中,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共计730万元;另外,范冰冰与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还被查出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故累计偷税漏税的金额为2.553亿元。经过一系列的调查,最终税务部门认定范冰冰偷逃税款的事实,并决定对范冰冰及其公司偷税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8.83亿元,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完毕。
不少人联想到刘晓庆偷逃税款的案件。2002年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款1458.3万元,税务部门决定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3.4万元。范冰冰逃税案与娱乐圈史上著名的刘晓庆逃税案同样轰动一时,但是处罚后果却是有所区别。范冰冰偷逃税款金额远远大于刘晓庆,为什么其能够逃过刑罚的制裁,免于牢狱之灾?
一、新法的“初罪免责条款”为范冰冰脱罪的关键
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对1997年刑法第201条将“偷税罪”变更为“逃税罪”,并且增加了纳税人“初罪免责条款”。这就意味着虽然范冰冰偷逃税款的行为符合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但如果范冰冰五年内未因逃税而受过刑事处分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且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将免予刑事处罚。
而刘晓庆偷税案发生在2002年,适用的是旧法“偷税罪”的规定,当时并没有“初罪免责条款”的庇护,好在因为被认定为个人逃税的金额并不大,事后及时补税,且没有被认定为公司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最后才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二、对于未足额缴纳税款,税务机关的追缴期限
1、税务机关失误: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失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因不存在少缴、不缴税款的恶意,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3、故意偷漏税:但针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追征期的限制。
三、建议
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不少公司、个人存在偷税、漏税甚至是抗税、骗税行为。随着税法体系、税务征管系统的完善,科技的发展,偷逃税的风险越来越大,纳税义务人应规范纳税。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建议按照税务机关的指示,积极接受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等行政处罚,避免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