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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805期

 

新法速递

1、关于快递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
国务院于2018年3月2日公布了《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的主要内容为:
(1)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否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是刑罚处罚。
(2)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但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企业过错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3)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2、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内容为: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信用管理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交通运输部于2018年5月14日组织修订了《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本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而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根据不同的考核等级进行奖惩,如: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计至3分及以下的,须按规定接受培训教育。
(3)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同时,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4)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同时废止。

4、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十条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职工的处罚由开除/解聘、五年内不予聘用、五年内不得选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评为先进;七年内不得享受公费医疗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2)将第四十一条对修改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评选先进、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3)将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中“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将第四十六条第四项中“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改为“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4)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对税务机构改革后纳税人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2)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3)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各省国税、地税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案例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公司开除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徐某为潮汕人,于2007年3月入职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其分别于2010年和2014年请产假并生育2女。2017年初徐某再次怀孕,当年11月请产假待产。电子公司在徐某生育后与其沟通称,如徐某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产假待遇,公司将不追究徐某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责任,徐某予以拒绝。2018年2月沟通无果后,电子公司以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徐某不服于2018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电子公司支付产假待遇并继续履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另查电子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员工不得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徐某在入职时已签收公司规章制度。
【仲裁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电子公司依法有权单方面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且徐某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无权领取产假待遇。
【律师分析】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点: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让划育规定为由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以支持。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电子公司的规章制度已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徐某作为入职多年的行政人员在明知有此项规定前提下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生育第三胎,故电子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
【律师提示】
       1、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约定:劳动者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否则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赔偿金;
       2、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其有权请产假但无权享受产假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及奖励假工资。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请产假时要求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等相关证明!

 

案例2:因房价上涨卖方要求解约,买方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16日,王某某、舒某在链家公司的居间下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舒某将涉案房产出售给王某某,转让价690万元;王某某须交付舒某定金共50万元;舒某须积极配合王某某提交银行按揭贷款事宜;如王某某违约,舒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或要求王某某支付转让价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如舒某违约,王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舒某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转让价百分之十五的违约金。《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3日内,王某某按约交足了定金50万元。但于2015年8月2日,因为房价飞涨,舒某向王某某发微信,表示涉案房产少卖了100万元,与舒某协商解约,舒某并未同意。其后,舒某不仅不协助王某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事宜,还擅自将涉案房产另行抵押给某银行。后,舒某诉至法院,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王某某则反诉舒某违约,要求舒某返还定金50万以及支付成交价的15%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王某某、舒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某依约支付了定金,舒谋以行为表示不履行涉案交易,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舒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某返还定金50万元以及向王某某支付违约金103.5万元。
【解析】
      遇到卖方因房价上涨欲解除合同,买方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非存在《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外,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而且,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如守约方要求,按照法院判例,一般会判令双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因为房屋价格波动属于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亦属于双方当事人从事交易行为理应预见到的合理的商业风险,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2、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的利益。《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违约金或定金条款。而定金条款可与损害赔偿同时适用,也就是说,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可以有以下选择:①要求违约方返还支付的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②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③要求违约方返还支付的定金,并直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提示】
       1、在交易时,需要确认卖方是否是房屋的所有人,是否拥有处分权。特别注意若交易标的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需要经双方同意方可处分。
      2、需要注意保存解除合同通知已经送达对方的证据,最好采用EMS快递寄送方式。对接出合同有异议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将承担逾期法院不受理的不利后果。
       3、起诉时应当申请财产保全,对涉案房子进行保全。


时事评析:从崔永元微博爆料谈“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近日知名主持人崔永元在微博上曝光了娱乐圈“阴阳合同”的“潜规则”,并将矛头直指某范姓女明星、冯姓导演以及华谊兄弟等。虽目前未见有“石锤”,但已造成华谊兄弟市值蒸发逾120亿人民币。究其原因,莫过于“阴阳合同”存在极高的法律风险,甚至有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
        “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外,一份对内。其中对外的“阳合同”并不完全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其签订的目的多样,多为规避法律义务,如:逃避国家税收等,也有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策略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等。实践中,“阴阳合同”常出现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到高额税收的领域。本次崔永元爆料的“阴阳合同”就出现在了税负较高的娱乐圈。
        二、“阴阳合同”的效力
        首先,合同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否则面临无效的法律风险。“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通常是以掩盖“阴合同”的存在为目的而订立,其非完全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面临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的风险。而至于“阴合同”,其虽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如其合同内容中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同样面临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可能。另,如订立“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或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那么无论是“阴合同”还是“阳合同”都将面临无效的可能。
       三、签订“阴阳合同”的风险
      (1)面临合同无效的风险
       如上所述,若“阴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违法行为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
法目的,则面临均无效的可能。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则合同中的各项违约责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再具有拘束力。
      (2)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阴阳合同”是为了逃避较为高额的税收,一经
查实,则相关行政机关除了有权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还有权给予责任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3)面临刑事犯罪的风险
       如签订的“阴阳合同”金额相差较高,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或经相关行政部门要求补缴后拒不配合处理的,则面临构成逃税罪的风险。
具体到本次崔永元微博爆料事宜,如依法查实相关被爆料者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以及偷税漏税的事实,则除该合同面临无效或部分无效外,相关责任人亦需补缴税金、滞纳金、罚款,甚至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的风险。
       四、关于签订“阴阳合同”的建议
       目前,东莞地区税务查核的力度不断增强,偷税漏税等逃税行为已被列为重点打击对象,且一经查实违法成本极高,故建议:
     (1)非存在特殊情况,尽量避免“阴阳合同”的签订;
     (2)如为了保守合同中不便公开之信息,可签订“阴阳合同”,但务必确保交易金额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