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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区别

问题再现

2014710日,谢某与詹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谢某将

市区临街的门面租赁给詹某,双方约定:租期为 6 年,年租金为 30 万元,每半年支付 1 次,逾期付款按每日 2% 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违约方另行赔偿对方 6 万元损失;另约定,若詹某将店面转租给他人经营,必须征得谢某同意,否则转租无效。2015 7 19 日,詹某未经谢某同意将店面经营权转让给了姚某,此后詹某便停止向谢某交付租金。 2015 12 20 日,谢某以詹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詹某支付到期未付租金 30 万元,滞纳金 3.36万元,违约金 6 万元,合计 39.36 万元。 

问题:滞纳金和违约金如何区别? 谢某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

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重要区别,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是违反行政行为的责任行使;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是一种民事责任行使。故,因滞纳金不是民事责任形式。所以民事案件中一方请求按约支付滞纳金的,法院一般应理解为属于违约金范畴,即:在本案中,滞纳金和违约金都是对非违约方因为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其计算方法,二者有重叠的地方,非违约方既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又要求违约方支付滞纳金,如果明显高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调整,法院当会支持违约方的请求。

(注:根据大陆地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 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就是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