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2012 年 3 月 3 日,陈某入职麦田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公司”)工作,任职生产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社会保险。2013 年 8 月 14 日,陈某因事向主管请假半天而被不允。陈某于2013 年 10 月 22 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麦田公司支付其 2013 年 7 月份和 8 月份的工资 3000 元、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5750元、2012 年4 月至 2013 年 10月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51750 元。
问题:企业未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本案中,因麦田公司未依法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故依据大陆地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有权以此为由提出与麦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麦田公司应根据陈某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根据大陆地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的工资。”的规定,麦田公司还应向陈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但从上述规定可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算,截止日期为用工之日起至用工满一年之日止。即:用人单位需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新入职员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最长期限为11个月。本案中,陈某主张了长达17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其计算方法是不正确的。
此外,根据大陆地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本案陈某主张的2012年10月之前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经经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予以支持;2013年3月3日之后,陈某已与麦田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无需再向陈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本案中,陈某只能获得约4个月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