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2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1)优惠事项包括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主要有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2)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
(4)企业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应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5)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优惠事项办理工作。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4月20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本公告),本公告的主要内容为: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一般纳税人转化为小额纳税人:①已依法登记为一般纳税人;②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时间不足的按照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2)转登记后的衔接:纳税人转登记后,自转登记下期起(按季申报纳税人自下一季度开始;按月申报纳税人自下月开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转登记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3)尚未抵扣之处理: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并进行相应处理。
(4)转登记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经营期间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在转登记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调整。
(5)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6)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其实施。
3、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于2018年5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即每人每月88元。
4、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原为2.5%)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案例1: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管理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夏某与东莞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口头约定,夏某每周周一至周六早上7:30-8:30和下午5:30-6:30间负责实业公司办公楼1-2楼的清洁工作,每小时工资为15元,每周六下班后结算当周工资。2018年3月实业公司因认为夏某工作积极性不高且卫生打扫不够干净,单方面通知夏某于当日结算工资并无需再来打扫清洁卫生。夏某认为实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劳动仲裁,以实业公司违法解除为由要求2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另以实业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10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以上合计人民币9360元。
【仲裁结果】
仲裁庭认为夏某与实业公司形成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另依法驳回了夏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解析】
一、何为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用工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依法属于劳动关系,但劳资双方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并不强制性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为避免产生纠纷,建议劳资双方以书面形式固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并明确相关劳动时间及报酬。
具体到本案,实业公司与夏某订立口头协议即可,无需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夏某无权要求实业公司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具体到本案,实业公司有权单方面随时终止与夏某的用工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夏某主张违法解除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四、非全日制用工还存在哪些特点?
除可签订口头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外,非全日制用工还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劳动者可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律师提示】
1、可尝试非全日制用工的岗位:清洁工、厨师、花园维护工等无需全天候在岗的岗位;
2、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谨慎管控其工作时间,避免超出法定时间被认定为双方为全日制用工关系或被要求支付加班费。
案例2: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高某与张某于2015年10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出租给高某,租赁期限为3年。2016年5月29日,张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了《房租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90万元的价格将该涉案房屋出售给李某,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高某知悉后,认为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因此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确认张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有效。
【律师分析】
一、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无效,但承租人有权以此为由主张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出租人张某未通知承租人高某即与第三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确实侵犯了高某的优先购买权,但高某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仅有权要求高某履行赔偿责任,但该赔偿责任的计算依据通常为:①《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违约责任;②确实存在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承租人为购买租赁房屋支付的中介费等);③结合房屋实际情况及租金的酌定补偿(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
时事评析:谁该为“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负责?
今日,“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震惊国人。据报道,2018年5月5日晚上,空姐李明珠在执行完郑州-连云港-郑州-绵阳-郑州的航班后,在郑州航空港区通过滴滴叫了一辆车赶往市里,结果惨遭司机杀害。2018年5月8日,警方告知家属李明珠的遗体被找到,身中多刀。2018年5月10日,滴滴公司向全社会公开征集线索,寻找一位名为刘振华的顺风车司机。2018年5月12日凌晨4时30分许,经多方努力、全力搜寻,警方在郑州市西三环附近一河渠内打捞出一具尸体。警方已对打捞出的尸体DNA样本完成鉴定,可以确认,此次打捞出的尸体确系杀害空姐李明珠的犯罪嫌疑人刘振华。国人为年轻漂亮的李明珠惋惜外,更替李明珠的父母感到痛心,现犯罪嫌疑人刘振华已死,那么究竟谁该为“5?6郑州空姐打车遇害案”负责?
1、刘振华家属是否担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刘振华作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即使警方调查后却其为杀害李明珠的凶手,亦因其死亡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李明珠的父母仍能追究刘振华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振华死亡的,刘振华的遗产继承人以其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李明珠父母承民事赔偿责任,刘振华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刘振华应承担之民事赔偿不负偿还责任。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刘振华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因此,刘振华的家属将因其继承顺序、遗产的实际价值以及是否继承等情况的不同,而承担不同的民事赔偿责任。
2、滴滴公司是否担责?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滴滴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因此,李明珠与滴滴公司之间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滴滴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李明珠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应当承担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对李明珠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航空公司是否担责?
因李明珠是在执行完郑州-连云港-郑州-绵阳-郑州的航班后通过滴滴叫车到市区而惨遭杀害,属于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那么是否存在“工亡”的可能性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李明珠虽是在下班途中被人故意杀害,但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工亡”的情形,航空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没有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
4、民事赔偿项目包含哪些?
李明珠的家属可以通过形式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刘振华主张民事赔偿损失。但是,本案中,因刘振华已经死亡,公诉人将不会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因此,李明珠的家属只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此,即使刘振华未死亡,也不建议李明珠的家属提起形式附带民事诉讼。
如李明珠的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李明珠的家属可以选择向刘振华的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滴滴公司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