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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可否要回赠与“小三”的财物?

基本案情

陈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与马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陈某给与马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马某购车后把车登记在自己名下。2005年4月,陈某将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产赠与马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马某以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陈某索要了305万元。2006年7月,陈某的妻子李某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陈某赠与马某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马某返还购车款20万元、房产及赠与资金305万元。

法院判决:1、陈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2、马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轿车的对价20万元、陈某赠与的房产及其索取的资金305万元。

律师解析:

1、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的,为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约定的情况下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无其他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处的平等权应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的,应平等协商,一致决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陈某非因生活需要而是基于其与马某非法同居的关系而赠与马某车辆、房屋、欠款的行为未获得李某的同意,侵犯了李某的权益,马某对此应知情且其并未支付对价,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可要求马某返还其非法占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