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借款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出借人往往要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否则就难以认定借贷关系已经生效,并据此主张借款合同中的权利。
在实践中,很多民间借贷关系的产生都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可能是熟人之间的借钱,也可能是基于一定的交易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双方之间往往没有签订一份正式的借款合同,并且多以现金给付方式进行,仅仅在交付借款后由借款人手写一张借条作为凭证。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产生纠纷,出借人单凭一张借条作为孤证,法院是如何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
1、借款金额小且借条没有瑕疵的情况下,除借款人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之外,一般可以认为借条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这种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如果一律采用较高的证明标准,那么将导致大量正当的借贷关系无法得到解决,不利于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持。基于借条是借款人亲笔出具的书面证据,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因此对于这种小额借贷来说,应当可以认定借条的证明力。
2、借款金额小但借条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出借人应提供借条以外的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
如果借条中存在有涂改、字迹不一致等瑕疵情况,那么借条的真实性则有待考证,出借人应提出借条之外的其他付款凭证,以证明其履行了出借义务,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有效成立。
3、借款金额较大,即使借条没有明显瑕疵,也应结合其他凭证、交易习惯、双方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按照常理来说,借贷双方在进行大额借款时一般都会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因为银行转账会有相应的转账凭证和记录予以佐证,对双方权益都有保障。相反,如果交易双方选择现金交付,往往存在非法交易或虚假诉讼的嫌疑,在这种情况下,单凭借条认定大额借贷关系成立并不科学。从交易安全性来说,如果单凭一张借条就认定金额巨大的借贷关系得以成立,不利于金融交易秩序的管理,可能会造成极大的社会风险,也不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化。因此,在实践中法官一般都会结合其他交易细节综合判断借贷关系的成立问题。
4、注意欠条并不等同于借条,借款属于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借贷关系一定出具借条而非欠条,以防双方对引发债务的原因产生争议。
借条对应的只是借贷关系,欠条则可能对应不同的民事关系,如赊购、欠薪等。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因没有支付货款而向出卖人出具的欠条,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因欠劳动者薪资而出具的欠条等,这种情况应当以基础法律关系来判定欠条的性质及处理方式。例如是买卖合同关系,由于买方支付货款是买卖合同项下的义务,那么在处理时就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是劳动关系,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一些非法债务关系中的欠条,法律效力又有不同。如因毒品交易形成的欠条,不正当男女关系中一方逼迫另一方出具的高额分手费等,法院在审查此类欠条时,不会仅凭一个欠条来简单地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而是审查清楚其基础法律关系,查清欠条形成的原因并要求举证证明责任人予以举证证明,避免将违法行为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