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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当夫妻共同债务的“背锅侠”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理财模式、消费途径不断丰富,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财富的不确定性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继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后,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再次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两者前后相距还不足一年时间,此也足以显现社会大众对夫妻共同债务准确合理认定的迫切需求。

相较于以往相关规定,本司法解释针对夫妻一方举债能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近乎根本性的调整:

从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转换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①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②第三人明知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④非法债务。

本司法解释则调整为对于夫妻一方举债的债务,只有当其被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或获取了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才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且未获取双方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则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该债务被证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除外。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未具名举债一方调整为债权人

根据以往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要求,针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被认定为共同债务,若欲将其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应当由夫妻未具名举债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虚假债务或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等,故其举证责任由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承担。

而本次司法解释则明确了:①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家庭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或该债务已获取了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若该债务为非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未获取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需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否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方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债务或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债权,仍不予支持

本司法解释明确了最高法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即针对未抵触的部分,原有相关规定仍然有效,包括:(1)第三方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的债务,因债务本身不存在而不予支持;(2)对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则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予支持。

本次司法解释与以往法律规定相比侧重于保障夫妻未具名举债一方的权益,故作为债权人在借贷关系的产生及履行过程中应当充分制造和保存有利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

①获取双方意思表示:借款协议或借条上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若只有一方签名的可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可视化形式获取另一方意思表示;

②无法获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要求借贷一方提供财产担保;

③了解借款具体用途并备注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上,针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待综合考量借贷风险后作出相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