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背包客龙某酷爱摄影采风,从大学读摄影专业时起,就很想买一个品牌相机。但新的又太贵,所以他就想在互联网上买个二手的。2014 年 8 月,龙某通过网上的联系方式,找到卖家李某。在见面之前,龙某曾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李某所卖的同类二手 Canon 相机的市场价格在 15000 元左右,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最终以 4800 元成交。此后不久,公安局民警找到龙某,称他所买的 Canon 相机是赃物,系李某从他人办公室盗窃而来,依法需要追缴。
问题:龙某购得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律师解答
大陆地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龙某对赃物并不知情,且付 4800 元价款给李某,其购买二手 Canon 相机价格合理,可以明确,龙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大陆地区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问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颁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已经查明犯罪分子卖掉的赃物,应当予以追缴,对买主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将赃物无偿追回,予以没收或退还原失主;对买主确实不知道是赃物,而又找到了失主的,应当由罪犯按价将原物赎回,退还原主或者按价赔偿损失。”故而,本案中龙某从李某处购买的二手Canon相机应物归原主,但龙某的损失应由李某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