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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801期

新法速递

1、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修改了之前将非赌、毒等明显非合法的债务之外的债务原则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做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如下:

(1)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2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海洋局于2018年1月7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本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其中,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超标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钻井泥浆与钻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2)针对2018年1月1日前应缴而未缴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补缴。

(3)有关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

公安部于2018122日颁布了公告,为进一步便利广大出入境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和口岸通行,自201821日起施行以下出入境便利措施:

(1)省内居民(不含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和自助办理往来港澳台旅游签注。

(2)本市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配偶、子女、父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可在该户籍居民所在城市就近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申请赴港澳台个人旅游、定居、商务等活动的按专门规定办理),其中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3)持本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电子往来港澳台通行证的申请人可在省内自助查询往来港澳台签注剩余次数。

(4)免费提供出入境证件照相服务。

(5)为外籍华人提供签证、居留便利。对来华探望亲属、洽谈商务、开展科教文卫交流活动及处理私人事务的外籍华人,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可按规定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6)为自助通关旅客提供出入境记录凭证自助打印服务。 

4、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 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71229日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以下简称本通知),自201811日起实施。本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2)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案例1:女职工怀孕=免死金牌?

【前言】

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企业女职工的怀孕比例也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尤其体现在非生产岗位人员。当前,广东省女职工基本产假天数已长达178天,除社保局支付的98天生育津贴外,还需企业承担80天的奖励假,其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人事管理难度和用工成本。同时《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又赋予了孕期女职工的特殊权利,用人单位除需提供额外福利外还不得随意单方面解除与孕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其并不意味着孕期女职工就获得了“免死金牌”可以为所欲为。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16年5月起入职于东莞某电子公司从事行政工作,2017年1月底王某怀孕,因怀孕初期王某身体极为不适故向公司申请病假直至2017年3月1日并提供了“先兆流产,建议静养保胎一个月”的医嘱。2017年3月1日,王某致电人事主管表示需要延长请假,但未提供任何证明。人事主管告知王某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医嘱否则不予批假,王某对此置之不理仍在家休息;2017年3月5日,电子公司以短信方式告知王某已旷工达5天并催告王某返厂上班,王某回复称身体不适,不宜工作;2017年3月10日,电子公司以短信及公告方式通知王某,称因其连续旷工10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另查:公司规章制度通过合法程序规定了以下相关内容:①病假需提供医嘱予以佐证;②未获准请假而不出勤者视为旷工;③当月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者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

【律师解析】

1、以下情形下,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①孕期女职工不能胜任工作;②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③企业依法需裁员;④无其他合法事由。

2、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孕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①双方协商一致或孕期女职工单方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②孕期女职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③孕期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就本案而言,王某获准的假期仅至2017年3月1日,其后王某虽有请假但未依规章制度提供医嘱且在宽限期内仍拒不提供,电子公司有权不批准病假,而王某在未获批准的前提下拒不出勤达到10天,已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电子公司依法可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

3、处理意见

针对孕期女职工,因一旦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将直接影响到其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故司法实践中倾向于保障孕期女职工的权益,因此建议企业欲解除与孕期女职工劳动关系时应当保留足够充分的证据材料。当然,企业也可根据孕期女职工的入职年限,综合考虑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与产假待遇的合计成本来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案例2: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基本案情】

A公司向B公司采购塑胶材料,双方签订了总额为20万元的《买卖合同》,约定由B公司委托第三方将塑胶材料运输至A公司厂区。2017年3月B公司将全部塑胶材料交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但未投保车上货物险,货运车辆不幸在高速路上发生侧翻导致约12万元的塑胶材料发生毁损无法正常使用。因运输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B公司认为其已将全部塑胶材料交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则应当视其已完成送货义务故要求A公司足额支付20万的货款,但A公司则认为第三方运输公司实际交付的仅是价值8万元的塑胶材料,故其仅需支付8万元的货款,双方为此产生争议,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A公司仅需支付8万元的货款

【律师解析】

1、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何时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风险转移点的依当事人约定,未有约定的以交付为转移的标志,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2、如何认定已完成交付?

(1)需要运输的标的物:①约定了交付地点的,以货至指定交付地点视为完成交付;②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地点不明确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视为交付。

具体到本案,A公司与B公司已约定了交付地点为A公司厂区,故在货物到达A公司厂区前的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B公司承担,故B公司应当负责12万元塑胶材料的损失。当然,B公司有权依据其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协议向运输公司主张赔偿,但不能以其将塑胶材料交付给运输公司为由主张其已完成交货并要求A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2)无需运输的标的物:①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买受人到标的物所在地提取货物视为完成交付;②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标的物所在地的,买受人到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提取货物视为完成交付。若买受人未在约定时间到上述指定地点提取货物时,相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相关货物资料是否对风险转移产生影响?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故,出卖人是否按照约定交付相关资料不影响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律师提示】

(1)在买卖合同中应当至少约定指定交货/提货地点;也可以根据自己所处地位(卖方/买方),约定对己方更为有利的风险转移点。

(2)负有货物毁损、灭失风险一方可以在货物运输期间购买相应保险或要求承运人购买相应保险以分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时事评析:不再当夫妻共同债务的“背锅侠”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及家庭财产的理财模式、消费途径不断丰富,随之而来的投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而现在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相互之间的共同性减弱,都扩大了婚姻关系在共同债务方面的风险。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配偶以个人名义发生的借贷而背负巨额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发生。继2017年2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后,2018年1月17日最高法再次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彻底修正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从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转换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二的认定原则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排除情况仅限于以下几种:

①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②第三人明知夫妻双方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

④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本司法解释则将认定原则进行了反向描述,调整为:夫妻一方举债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其一方所应承担的债务。

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属于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②获得另一方认可共同承担的债务;

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由未具名举债一方调整为债权人

基于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个人债务原则认定的调整,对于债务性质的举证责任也随之变换。司法解释二要求未具名配偶方证明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而本司法解释调整为要求债权人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第三方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债务或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债权,仍不予支持

本司法解释明确了最高法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即针对未抵触的部分,原有相关规定仍然有效,包括:(1)第三方与夫妻一方串通、虚构的债务,因债务本身不存在而不予支持;(2)对债权人知道其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则因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予支持。 

综上,作为债权人在以后向夫妻关系一方出借金钱时,应在借贷关系的产生及履行过程中制造和保存有利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

①获取双方意思表示:借款协议或借条上要求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若只有一方签名的可通过微信、邮件、短信等可视化形式获取另一方意思表示;

②无法获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要求借贷一方提供财产担保;

③了解借款具体用途并备注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上,针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的债务,待综合考量借贷风险后作出相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