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2014 年秋天,某台资企业员工老张和老伴参加小区广场的免费体检,与广场健康咨询点的工作人员渐渐熟络起来,并参加邦家公司 举行的健康讲座。讲座后,邦家公司营销人员向他推销公司的投资计划,总公司即将上市,急需融资,只要加盟公司的“健康超市”、“租赁顾问”等项目,每年返利在 20% 以上,投资数目越多,回报率越高。老张见身边的朋友纷纷拿出多年存款做投资,也心热起来,合计了下, 投资 20 万元一年能拿 4 万多元回报,收入很可观。老张与邦家公司签订合同后,便拿出半生积攒的 20 万元做投资,每月有 3000 余元返利。老张本以为可以靠公司返利安度余生,没想到 2015 年 1 月,公司就停发返利,连本金也折了。经公安局办案民警介绍,同老张一样,因投资邦家公司被骗的中老年人多达 500 余人,邦家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金额合计 1.2 亿多元。请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普通民间借贷如何区分?
律师解答
大陆地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限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一个行为,侵犯商业银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一项业务的专营权。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是商业银行 和合法金融机构的专营业务,其吸收存款的对象是“公众”,这里“公 众”是指不特定的对象,它必须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有可能因此而 引起社会不稳定;而民间的借贷行为则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以此来衡量当前现实生活中所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否是刑事犯罪行为或者是民间拆借行为。
根据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 款,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2.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0 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50 户以上的;3.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行为只限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它所侵犯的客体只限于对商业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专营权;民间借贷是个人或单位向特定对象,如家庭 成员、亲友、本单位职工、国家机关等进行拆借,则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而不属于刑事犯罪。此为划清吸收“公众” 存款行为的罪与非罪、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界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