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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1710期

 新法速递

1、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017年10月26日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本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897221/content.html 

2、关于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1

20171024日海关总署决定调整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具体调整如下:

1)船舶、飞机与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不变,仍分别为8年和6年;

2)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从之前的5年调整为3年;

3)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详见: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738956/index.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201711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详见: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7-11/04/content_2031452.htm

 

案例1:企业如何正确开除打架职工

【基本案情】

余某与张某均是东莞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具公司)的员工,两人为同一车间的同事。某日,因余某在工作中指出张某的模具作业方式不合理,两人发生口角。监控录像显示,张某先用手推了余某,余某未有动作,后张某用脚踢向余某,余某上前用手阻挡,张某拿起器械打向余某,余某随后拿手机砸向张某头部,后双方被其他员工劝开。

经鉴定,余某因受钝器伤被鉴定为轻微伤,张某头部伤情未构成轻微伤。张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余某未受到行政处罚。

后,模具公司以余某和张某两人在工作场所内打架斗殴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予以开除处罚。事后余某与张某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模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模具公司单方面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模具公司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

【律师分析】

实践中,各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通常将打架斗殴设定为严重违规可开除事件,规定“在工作场所殴打同仁或者同仁之间相互斗殴的,予以开除”。但是并非发生打架斗殴事件即可开除当事员工,一定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时通常结合以下几方面来判断员工打架斗殴行为是否达到可开除的严重程度:

1、主观过错程度:(1)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主观上不希望打架斗殴行为的发生而客观上行使了正当防卫或未行使任何暴力行为;(2)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形:主观上存在恶意挑衅、无故进行人身攻击,或在斗殴中先实施暴力行为;

2、是否造成严重后果:(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无人员伤亡或伤情极其轻微且未受到行政处罚;(2)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人员受轻微伤及以上的,或受到行政处罚;

3、是否造成恶劣影响:(1)未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在非公共场合打架斗殴且未影响到正常生产秩序的,不属于三人以上群体性斗殴且不存在持械斗殴情节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在公共场合内打架斗殴或影响到正常生产秩序的,发生群体性斗殴或持械斗殴的。

具体到本案,余某指出张某的模具作业方式不合理,其主观上不存在希望发生打架行为的故意,而客观上又仅进行了正当防卫,另本案中张某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余某也未受到行政处罚,而整个打架过程持续时间较短未对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故在一定程度上可认定为余某行为的恶劣程度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因此模具公司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存在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针对张某,其作为先动手一方,持械打向余某并致余某受轻微伤而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故其行为的恶劣程度已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节,因此模具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提示】

作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发生打架斗殴行为后切勿一刀切直接予以开除处罚,而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分析斗殴事件中每个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程度,并结合其具体情节予以记大过或开除的处罚。可作为行为性质及严重程度证明的证据材料主要有:1、监控录像;2、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3、伤情鉴定报告;4、行政处罚决定书;5、企业工会的情况调查说明;等。

 

            案例2:获得发票即意味着已完成付款?

【案情】

2016年11月,A、B两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购买价值30000元的焊接配件以及相关焊接材料,全部货款应于A公司完成交货后5日内结清。2016年12月A公司交货时,B公司向其提供了10000元的支票,事后A公司在B公司的要求下向其开具了金额为3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

2017年2月A公司以B公司拒不支付剩余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承认双方存在交易的事实,但抗辩称其在A公司开具30000元的普通发票前已经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了剩余20000元货款,其已履行完支付义务,否则A公司开具的应当是10000元的普通发票而非30000元。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收货单、支票及普通发票为证,另合同中关于双方先付款还是先开票无约定,B公司也未提供相关收款收据且无法详细描述现金支付的具体情境。

【争议焦点】

B公司能否以其获得了30000元的普通发票为由主张其已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一般的销售发票应作为已付款的凭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作为已付款的凭据”。

故,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付款凭证,而普通发票能够单独作为付款凭证的前提为:①合同中约定了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或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交易习惯;②无其他相反证据可证明买受方未支付货款。

具体到本案,首先A、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未约定将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且双方也不存在类似的交易习惯, B公司不能仅以A公司开具的30000元普通发票主张已付款。

【提示】

实践中,关于先付款还是先开发票的具体操作不一,如何降低开具发票后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是每一个企业应当寄予谨慎义务的。在此,笔者提供以下处理建议:

1、完善合同内容。如果对方要求先开票后付款的,建议将其写入合同条款中,一旦发生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

2、在合同中明确收款帐户,并注明:合同收付款以收款帐户转账/汇款记录为准,如变更收款帐户,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付款方;

3、如合同未设置该等条款,可以在每次交付发票时,可要求对方出具收取发票未付款的收件收据,或在发票签收单上注明“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等字眼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时事评析:从郎永淳醉驾事件谈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

2017105日曾经在“新闻联播”发声的“央视名嘴”郎永淳,在聚餐饮酒后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于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警方检验,郎永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7.9mg/ml,属醉酒驾驶。2017113日其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前“知名导演”高晓松也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六个月。

酒后驾驶,可分为饮酒驾驶与醉酒驾驶,即常说的酒驾与醉驾,其以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值来界定。其中酒驾是指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但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醉驾则是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酒驾处罚:罚款、扣证、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就酒驾的行政责任有如下规定: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驾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而无论是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同时将会依法被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酒驾及醉驾也存在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风险

①交通肇事罪: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危害公共安全罪: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对于醉酒驾驶在特定情形,尤其连续冲撞或在肇事之后仍继续冲撞,并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应认定行为人具有故意(多为间接故意),其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四、酒后驾驶与保险理赔

 无论是商业性保险还是国家强制性的交强险甚至社会保险均将醉驾列为免责事由,另绝大多数的商业保险也已将酒驾也列入了免责事由。而司法实践中支持以下三种处理模式:①因醉驾而遭受人身伤亡的一律不构成工伤;②将酒驾列入免赔事由的商业保险可拒赔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③醉驾并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总之,酒后驾驶不仅使自身处于严重危险的境地,也对道路上的其他人员及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故,请务必做到:①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②饮酒后找合法代驾,切勿存在任何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