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再现
2014 年 1 月,台籍老板袁某共欠马某等人装修工资款 60 万余元。2014 年 3 月经劳动仲裁裁决,袁某应支付马某等人工资款 60 万余元。 然而袁某未提出复议亦未自动履行。4 月 16 日马某等人持生效裁决书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 月 18 日,法院向袁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发 现袁某早已“人间蒸发”,手机一直呈关机状态,无法联系。另查得, 袁某于 2 月 22 日将自有房屋一套转卖于张某。2014 年 5 月 10 日,法 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5 月 20 日,袁某于 深圳口岸被抓获归案。请问老板袁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还是构成拒不支付劳 动报酬罪?
律师解答
本案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论处。该案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而不符合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袁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仍拒不履行义务,但袁某的行为实质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的依据是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裁决,而非法院的判决裁定。分析如下:
根据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 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大陆地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从该解释规定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的是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利,即财产权。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袁某是经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后逃匿,拒不执行,而非经人民法院裁决,故袁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体要件,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客体要件。
此外,二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均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的主观故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客观方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人主要是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自己 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或者巳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拒不履行, 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等。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主要是以逃跑、藏匿的财产的方式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本案中袁某将房屋转卖,经劳动仲裁后,关机跑路,实施了转移财产与逃匿的行为拒不支付。袁某主观上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