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
1.《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017年6月6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全文详见: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660828/content.html
2、《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2017年6月20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次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将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调整为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其他规定与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一致,包括(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2)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等内容,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全文详见:http://www.mohurd.gov.cn/wjfb/201612/t20161230_230171.html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6月27日,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次规定在之前基础上进行以下调整:
一、进一步明确了5种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二、明确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规则及其例外情形;
三、明确了从侦查到起诉阶段,各司法机关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以及履行规范。
全文详见:http://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6618.html
案例1: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下的工伤认定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0年开始入职于东莞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园林绿化公司)从事道路清洁工作,双方未购买社会保险。2015年6月李某骑电动车去上班,并在上班必经之路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因案涉路段无监控,无红绿灯,交警大队无法明确事故责任,因此出具了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5年9月李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大货车司机需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2016年2月李某家属向东莞市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依法受理后认定李某死亡属于工伤。园林绿化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依法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认定社保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案情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上班期间,且事发地点为每天上班的必经之路,故本案中李某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通常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因案涉路段无监控无红绿灯,交警无法判断事故责任;但已有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大货车司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故就本案而言,社保局认定李某属于工伤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案例2:分期付款情形下可否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
【案情简介】
东莞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向东莞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订购一大型电子设备,双方于2016年5月签订了《订购合同》。合同中约定,设备总价款为80000元整,科技公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分四期,于每月15号前支付货款20000元整。科技公司在依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后,直至2016年7月底仍逾期未付第二笔货款20000元,电子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科技公司在收到律师函5日内支付剩余全部货款60000元。而科技公司则只愿意支付20000元,剩余40000元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双方发生争议,电子公司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科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剩余货款共计60000元。
【案情分析】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用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故即使采用分期付款,但当买受人未付到期货款到达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人即有权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
本案中,作为买受人的科技公司,逾期未付2016年7月份的到期货款20000元整,已达全部价款80000元的25%,超过五分之一。故此时,作为出卖人的电子公司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全部价款,因此科技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全部价款共计60000元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时事评析:从炮制的杨振宁遗嘱谈遗产继承
最近一则“杨振宁先生的遗产已分割完毕,妻子翁帆仅得到一套别墅的使用权,其与前妻的三个子女则获得全部的现金及资产”的传闻不胫而走,引爆网络。不久,杨振宁先生助理公开辟谣,指责传闻不实。针对网友热议,笔者也借此机会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简略分析。
首先,遗产分割的对象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包含夫妻共同财产中夫妻另一方所合法享有的财产。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杨振宁先生与翁帆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长达13年,故在遗产分割前应当首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双方各占的份额,其次无论是杨振宁先生的遗嘱还是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范围均应当只针对杨振宁先生所拥有的合法财产,而不应当包含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翁帆合法所有的部分。因此传闻中全部的现金及资产归杨振宁先生与前妻的三个子女所有,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另房屋的使用权并不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故无法列入遗产进行分配。
其次,继承开始后,同时存在有效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且遗嘱与遗赠抚养协议冲突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
根据《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另被继承人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有抵触,按协议处理”。另通常情况下遗赠抚养协议为附义务的协议,受遗赠人只有当履行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协议约定的继承权,否则无法要求依照协议继承遗产。
作为遗嘱中的继承人,一旦发生争议即需要证明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有效遗嘱的形式包含:(1)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见证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另存在多份遗嘱时,其先后顺序为:(1)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2)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最后,在不存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等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继承法》中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针对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1)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当均等,但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除外;(2)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以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