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国庆节、中秋节放假几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国庆节与中秋节连休: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10月1日至4日为法定假日,10月5日至8日为双休日调休。
企事业单位是否可以发放福利?
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在2014年12月8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国庆中秋双节,加班薪资怎么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是多少?
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加班时长后,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综合确定。在不低于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来计算。如果双方有约定, 一般约定优先 (各地操作不一致,请按照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
加班的日工资、小时工资怎么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月工资收入÷174
过节费能否代替加班费?
过节费属劳动者福利的一种,我国法律政策对于是否发放过节费、如何发放过节费没有作过强制性的规定,属于倡导性质的。而加班费则完全不同,它是对劳动者休息休假损失的补偿,属于广义的劳动报酬,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企业必须履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者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劳动者可否拒绝?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权。法定节假日期间,用工单位要求加班,应当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不得以不服从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劳动者拒绝加班,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辞退劳动者,那么劳动者就可以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是,下列五种情况下,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可否安排补休?
10月1日(星期日)、10月2日(星期一)、10月3日(星期二)为国庆节法定节假日,10月4日(星期三)为中秋节法定节假日,在以上4天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但用人单位能不能补休3天代替1天的法定节假日?或者补休1天,然后按照劳动者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答案是否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延时加班均不可以补休。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如果是平时休息日安排加班,就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在法定节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后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节假日加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担?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在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举证,这种举证责任属于初步举证。只要劳动者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即可视为举证责任已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包括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证人证言等。
对于劳动者主张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劳动者仍要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后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