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和潘某先后入职于东莞某娱乐公司从事服务员工作,刘某为潘某的组长。2016年8月5日工作时间内,刘某安排潘某清理会场走廊,潘某对此颇为不满,为此双方发生口角并迅速升级到大打出手,后刘某被潘某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社保局调查后认定刘某属于工伤。东莞某娱乐公司认为,刘某受伤是因与潘某发生口角而打架造成的,不属于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判决结果】
本案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定社保局认定刘某属于工伤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驳回了东莞某娱乐公司的诉求。
【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刘某受伤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故争议的焦点为刘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伤害。
就本案而言,刘某与潘某均为服务员,清理会场走廊为其工作职责,另刘某为潘某的组长,故其安排潘某清理公司走廊属于职务行为。潘某正是基于对该职务行为的不满而引发口角并发生打架行为,故刘某的职务行为与双方打架并致刘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刘某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伤害。
【提示】
员工之间打架甚至斗殴普遍存在于日常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若打架斗殴导致人员伤亡的,伤亡员工有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而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的情形。故建议各用人单位及员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证主张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责任:
(1)打架地点及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通常可提供监控或证人证言等予以举证证明;
(2)打架的原因是否因一方履行工作职责,通常可从以下几个方向举证证明:①公安机关对打架原因的调查笔录;②员工双方调解协议对打架原因的描述;③打架员工之间是否存在个人恩怨;④其他有关打架原因的证人证言等。
【法条连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