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吴某某与李某、杨某、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某六方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约定:李某、杨某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壹年,以实际放款时间起算;利息按年息50%计算,即年利息为2500万元整(利息不包括税费,税费由李某、杨某承担);如李某、杨某违约,吴某某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承担;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某对李某、杨某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向吴某某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借款到期后,李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光辉公司、安铭公司、曹某亦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吴某某催讨无果,于2015年4月,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吴某某支付律师服务费20万元。4月8日吴某某委托江西某实业公司向该律所汇款10万元支付律师服务费。
【争议焦点】
债权人吴某某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服务费20万元是否应由李某、杨某承担。
【审判结果】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如李某、杨某违约应支付吴某某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吴某某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一审代理费用为20万元,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且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吴某某亦应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律师费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借贷合同》约定,如李某、杨某违约,吴某某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承担。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吴某某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某某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某某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某、杨某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律师解析】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的上述判例,对于债权人主张的尚未支付的律师费,可获得法院的支持。但除了以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依据外,法院仍然会综合考虑所约定律师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 二、除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等已有法律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外,建议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对律师费的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在诉讼与仲裁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出的证据。 【法庭连接】 法律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著作权法》第49条明确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