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出右法讯第201703期

 

 新法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民法总则》对此前法律规定主要调整如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岁以上调整为八岁以上;②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到三年;③重大误解情形下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由一年调整为三个月;④胎儿除享有继承权外还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

另外,《民法总则》主要新增规定如下:①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规定了对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权的保护;③规定见义勇为行为导致受助人损害的免责;④强调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⑤明确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也依法受到保护;⑥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2.《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

国务院2017年3月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一、对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二、对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其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

工商总局2017年4月10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2017年4月11日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在继推行“多证合一”后,工商总局发布上述意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力争在2017年10月底前,开通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的网上登记系统,搭建统一的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

4.《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社保局2017年4月1日发布《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的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调整东莞市生育保险部分待遇标准,其中,①参保人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产假天数意见或产假天数意见低于15天的,按15天核付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意见大于30天的,按30天核付生育津贴;②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结算标准调整至1200元。

 

案例1: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要求承担经济损失

【案情】

陆某自2008年开始与广州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可直接在工资中予以扣除。2015年10月公司因有紧急生产订单,要求陆某等操作工加班完成订单,陆某等人以心情不好为由拒绝加班,后因科技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生产任务而导致交货延期并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事后科技公司以陆某等人不服从公司领导工作安排为由,要求陆某等人承担公司的相应经济损失并直接在工资中予以扣除。陆某等人不服,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分析】

1、加班属于自愿行为,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故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而无需任何理由。

2、而且,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与用人单位逾期交货并不具有直接必然联系。实践中逾期交货的原因往往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劳动者的拒绝加班行为与之并不具有直接必然联系,故不能以此认定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劳动者拒绝加班的行为合法,且其拒绝加班行为与用人单位逾期交货并不具有直接必然联系,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案例2: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

翁某原为福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并任职董事长(非法定代表人),其任职期间为开展相关房地产业务,以个人名义向游某借款人民币400多万元,并在未经股东会同意的前提下以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游某达成担保协议,约定房地产公司为前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翁某长期未归还到期借款,游某遂要求翁某偿还借款,并由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房地产公司以翁某出具的担保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另查明担保协议上盖的为翁某私刻的公章而非房地产公司备案的公章。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担保协议有效,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房地产公司应否对翁某以其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承担担保责任;(2)涉案担保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1)本案中翁某构成表见代理,房地产公司应当对翁某以其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包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象(外观),二、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本案中,翁某做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且任职董事长,在签订担保协议时持有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尽管为非备案公章),故,其足以让相对人游某产生合理信赖,构成表见代理,其担保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2)涉案担保协议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故本案中翁某无权直接以房地产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但上述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更偏向于理解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故不能简单的以担保协议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由而认定担保协议无效。本案中,担保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的,应认定有效。

 

时事评析:从于欢故意伤害案谈民间借贷

2017年3月一则“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徒刑”的新闻刷爆网络,引发了一堂全民同上的法制社会“公开课”。围绕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民间借贷、正当防卫、非法拘禁、玩忽职守等概念展开了热议。而针对本案,笔者更愿意将其定义为“一场民间借贷引发的悲剧”。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作为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不多次进行民营借贷甚至高利贷,并最终在高利贷讨债的过程中酿成悲剧。

近年来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金融机构对于借贷业务的风险管控越来越严格,尤其是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还贷能力。不少中小企业经营者为了企业的正常运营,不得不走上了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的道路。

1、民间借贷发展的现状

目前中国法律已不再禁止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民间借贷因其办理手续简便、资金随需随借、获取资金条件较低等优势,成为了企业缓解资金压力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因其借贷行为的随意性、借款人资信等级的低下、国家管控力度的欠缺等因素,产生了诸多矛盾和纠纷并引发了相应的社会问题。

2、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保护

(1)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具备下列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2)借贷利息的保护:(一)年利率未超过24%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无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借款人支付利息后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二)自然人之间未约定借贷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以外的应当结合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逾期利息的保护:(一)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24%;(二)既未约定借贷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可以以年利率6%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三)约定了借贷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适用于借贷利息(四)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

3、民间借贷行为的建议

(1)审查借贷相对方的资信能力。

(2)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并约定清楚借贷的原因、借贷金额、借贷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息等基本内容。

(3)设置合适的担保方式。

(4)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若有归还利息或本金的,应保留相应汇款记录、收据等,同时应当备注归还的为本金或利息还是本金及利息。

(5)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后,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避免损失的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