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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问题再现

2014 年 7 月的一天,吕某与多人聚众赌博共输掉13万元。事后,吕某经人提醒,怀疑参赌人员陈某、周某二人“出老千”,用带“记号”的牌与自己赌博。于是,吕某便与薛某商议,抢回被陈、周二人“骗”去的钱。同年 10 月,吕某引诱陈、周二人来自己家中赌博,随后通知薛某带人赶来。薛某等人赶到后,吕某便责问二人是否曾在赌博中使诈。二人矢口否认,吕某与薛某强行将二人身上财物共计2.2万元全部抢走。经公安机关侦查,吕某赌博输掉的13万元中,包含赌输给陈、周二人的不到 1.6 万元。吕某以自己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能否认定为抢劫罪定罪处罚?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中国大陆,赌博活动是一种违法活动,赌博参与者的赌资依法应予没收。

大陆地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在法院的审判实践中,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的抢赌资行为,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应当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司法解释不以抢劫罪论处之规定,是基于在此种“抢劫”行为中,行为人主观上对于所输赌资的性质认识,不像抢劫罪中对于他人财物的性质那样认识得清晰、明确,但如果行为人在赌博活动结束以后,又单独或纠集他人对赢钱人实施抢回赌资的行为,其主观故意已与一般的抢劫罪无异,应当成立抢劫罪。

第二,当场抢取的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如果行为人虽然在赌博中输了钱,但其抢回的财物却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因为如果抢回的财物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行为人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其财物的性质发生认识模糊,其主观故意的内容也就与抢劫他人财物没有不同,因此也就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当然,也不可能要求抢回的财物与所输赌资完全一致,但如果抢取财物超出自己所输赌资,并且达到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明显超出”。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对其加以明确规定。

因此,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只有在同时符合两个前提条件下,才能依据《意见》第七条之规定,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在本案中,吕某虽是以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为目的,但其是在输钱后,另择时间,纠集他人,有预谋地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另外,吕某赌博共输掉13万元,其中输给两被害人不到1.6万元,但其共抢了陈某、周某二人2.2万元财物,其抢回的财物已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因此,虽然吕某抢回赌资的行为是以其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但对其仍应以抢劫罪定罪量刑。